May 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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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 plan
(前話﹕呢度開左三年,我都未見過一星期內會有超過一百篇留言的大場面……

畢竟我不是寫情色/色情的力為小主
)-------------
這幾天一直在想有甚麼事情可以幫忙,然後想到以毒攻毒,以「投訴」來癱瘓政府。
(嚴重警告﹕以下計劃,是鼓勵大家以正常投訴程序,讓政府明白其決定之荒謬。
以下計劃絕不涉及任何電郵炸彈 email bomb 行為,亦絕不鼓勵任何人這樣做。
發放電郵炸彈,乃屬於攻擊他人電腦系統之刑事罪行,切勿嘗試。)原來設想兩部計劃,但突然另一邊有人把聖經也扯落水(見上一篇)。
雖然這不在我計劃之內,但既然已經有人發動第一波攻擊,那麼我所想的就只能是第二三波了。我只是「想東西」,要宣傳和發動,似乎還需要其他人幫忙。
尤其是投訴潮如果牽起,還要有與傳媒相熟的人,聯絡傳媒去製造壓力。
這點留給各位看倌了。-------------
第一點﹕請各位關注學生報事件的看倌(尤其是教徒)到 ivyst 那邊看看這篇聯署信﹕
ivyst﹕「擺聖經上枱」——用神的話語點破偽善的言論審查 (draft)
1. 基本上我覺得行文冇問題,但係教徒也許可以提供更佳意見。
2. 至於「審裁機制點改革」呢一點,我真係冇好答案。因為呢個問題由吳敏倫果陣拗到依家,都解決唔到。
如果問我,我當然反對審查機制,連這個審裁處也不應該存在。(我向來認為,只要有良好性教育,就算讓小朋友見到色情物品也不會有問題的。)
但係好明顯咁樣既「激進」思想,難以為大部分人所接受,尤其是家長和教師。這些人總是很怕學生看了會學壞(雖然其實每一代小朋友,幾乎都有偷看父母的色情物品的經驗)。另請留意﹕
ivyst﹕「仲有,希望有基督徒朋友可以加入幫忙,就算我唔介意拋頭露面做發起人,都唔可以我一個人揹起晒,因為我太多時間響外國喇。」(又﹕我不贊成審查,但如果真的要審查,也不應該像現時那樣。
自己報名當審裁員,根本不能反映社會意見,因為會報名的人,一定是特別關注色情問題。
如果真的要開庭審查,應該像高等法院一樣,隨機抽簽才可以確保反映公眾意見。法官尤其應該在往例方面加以引導,確保不會因為陪審團來源不同,導致標準不一。)-------------
第二波攻擊﹕投訴各大報章
既然學生報的「鹹度」連報紙風月版都比不上,如果學生報不雅的話,那麼風月版自然也不雅。
這當然是一步險著,變成代死光人出手。不過,他們夠膽動學生報而不動風月版,證明這些人就是欺善怕惡。
這一步,旨在把先前炒作情色版的各大報館「擺上台」,迫使他們站到「反對審查」的一方。致影視處負責人員﹕
本人欲舉報下列報章,發放不雅物品﹕
AA報XX版
BB報YY版
CC報ZZ版
……既然淫褻物品審裁處已經把有關的《中大學生報》情色版裁決為「二級不雅物品」,這些風月版比學生報更露骨、更色情,絕不可能並非不雅物品。
如果香港政府認為「將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列為不雅」是正確的話,那麼懇請立即把上述報章全數送檢定罪,以維護香港法治。否則,就有選擇性執法、欺善怕惡之嫌。
市民XXX上
(影視處投訴電郵﹕nrs@tela.gov.hk)
上述那些 AA、BB、CC報,即全港各大設有風月版的報章。
呼籲各網民,來個每日一封,投訴全港每日各大報章的風月版。
更進一步,就不只報章,連同各大週刊都列入投訴範圍。志在令全港出版界,從「圍著學生報擲石」的興奮中清醒過來,看到他們正為自己掘墓。但這方面似乎要有點「統籌」,一方面聯絡記者製造壓力,令一方面也要讓大家知道這一天報章究竟有甚麼風月版。
總不可能要每一個網友都去「讀遍風月版」的,這跟自虐沒分別。所以應該要有人負責統籌資訊,然後其他網友抄錄來投訴。
(所以我才不會去報名當審裁員,自己想看色情物品才叫消遣。)-------------
第三波攻擊﹕投訴自己(博客)
第三步,不單涉及「學生報情色版不雅」,還有「貼連結被控發佈色情物品罪」事件。
這是更險的一著,因為連自己都押上去了。(敝日記當然有前往學生報情色版的連結)以下是投訴信樣本﹕
致影視處/警方負責人員﹕
本人欲舉報下列網頁,其作者提供連接到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之連結,有發佈不雅物品之嫌。
有關網頁名單可在這裡看到﹕
http://www.google.com.hk/search?hl=zh-TW&q=www.cusp.hk&btnG=%E6%90%9C%E5%B0%8B&meta=
http://www.google.com.hk/search?hl=zh-TW&q=www.xanga.com%2Fcusp_07&meta=
http://www.google.com.hk/search?hl=zh-TW&q=cusp07.blogspot.com&meta=https://siteexplorer.search.yahoo.com/advsearch?p=http%3A%2F%2Fwww.cusp.hk&bwm=i&bwmf=a&bwms=p
https://siteexplorer.search.yahoo.com/advsearch?p=http%3A%2F%2Fwww.xanga.com%2Fcusp_07&bwm=i&bwms=p
https://siteexplorer.search.yahoo.com/advsearch?p=http%3A%2F%2Fcusp07.blogspot.com&bwm=i&bwmf=a&bwms=p除了上述的大量網頁之外,
還包括明報的網頁﹕http://www.mingpaonews.com/doc/cupaper/
和一位博客的網頁﹕http://blog.bencrox.info/?page_id=553根據裁判庭最新判決,提供色情照片的超連結,已屬「發佈淫褻物品罪」。既然淫褻物品審裁處已經把有關的《中大學生報》情色版裁決為「二級不雅物品」,即是這些提供連結的作者(包括明報企業),全部都觸犯刑法。
如果香港政府認為「將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列為不雅」和「貼出超連結等同發佈色情物品」都是正確的話,那麼懇請立即把上述網頁的作者予以控告,以維護香港法治。
否則,政府有選擇性執法、欺善怕惡之嫌。市民XXX上
(影視處投訴電郵﹕nrs@tela.gov.hk
警務處科技罪案組﹕crimeinformation@police.gov.hk)我呼籲所有網民(尤其是有情色版連結的博客),一人一信,把投訴信一式兩份,分別寄往影視處和警方。
既然警方連「貼連結」的鹹濕伯父都要拉,睇下佢地係咪連全港博客都要拉埋﹗(註﹕明報明明已經刪除了二三月號的版面,為何還犯法﹖
很簡單,因為那位仁兄貼出的連結,也是後來才被評為色情物品。
既然貼「未評級的色情物品」連結也犯法,那麼就算當時學生報未被評級,明報把版面放上網,自然也是犯法的。)-------------
補﹕第四波﹖
有人問﹕點樣投訴張民炳﹖
我都好想知,有冇法律界人士答到呢個問題﹖
我諗不少人見到每單案都有審裁員「事先聲明」,同樣會對香港法治「極度不安」。又補﹕以下由世澤兄特約提供
投訴炳叔唔好用電郵,一定要傳真或書信
九龍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法院大樓十樓
總裁判官收(不過,我覺得張民炳「抵炳」、或者審查制度不合理,是一回事。但投訴必須只針對張民炳「多次事先討論看法,令人質疑司法公正」這一點,不能變成對不同看法的審裁員進行政治審判。
否則這也是另一種干預司法。
投訴張民炳是正當的,因為就連法官和陪審團也不會像他這樣做,但切勿搞錯焦點。)-------------
後話﹕似乎今晚要早一點睡。
因為連日開夜車,不單很累,而且還開始便秘(方某腹瀉的多,便秘少有)。
再不休息一下,恐怕被上主說中,莫說幫人,自己也捱不來。
Comments (21)
點解d聲文一定要長篇大論?這已經是廿一世紀,難道我地仲要用七十年代既社運模式去表達意見?這已經是web2.0的年代了…
其實web 2.0也不是什麼新發明,只是人們(尤其是公司)發明出來形容一堆舊技術的詞語而已。
是的,文章內容有縮短的空間,但看長篇大論總好過看口號。
"這已經是web2.0的年代了…"
咁Digg爆篇聲明、貼晒上Facebook...但點先?Web 2.0都要有內容架...?
以下不是我的看法,是我另一位朋友的,轉貼於此,可能可以幫我們一眾為學生報不值的人釐清思路。
<TABLE border=2>
<TBODY>
<TR>
<TD>
「一連串不同人士的不同行動裡,我個人以為,最荒謬之處就是以荒謬的行動,證明標準本身荒謬。
首先,是中大學生報的有關編委以越界的內容(越的還不只是道德的界線,更是生理上、倫理上的界線)嘗試證明現存的界線荒謬,然而以挑起他人幻想的方式(姑勿論能否做得到這種效果)而不是討論的方式去越界,本身就是荒謬的行為,因為它並不訴諸討論,而是嘗試直接進攻人的感官,用非理性的方式挑戰未必理性的標準(不過話說回來,那些編委也有在學生報撰寫其他文章,以較嚴肅的方式討論性)。
然後經過個多星期不斷的擾攘後,又爆出一個投訴聖經的行動。這次同樣地,是以荒謬的行動證明標準本身荒謬:故意無視宗教詮釋者的角色,然後斷章取義地將涉及性與暴力的部份抽取出來,最後還要以「點擊=投訴」的方法進行,根本無法指出整個過程中有何合理性可言。
這一連串的行動,究竟是希望證明淫審處的審查標準荒謬、社會的道德標準荒謬,還是「標準」本身已經是荒謬的存在?我看不清他們的目的。只是知道,那些人所使用的手段,在某些人而言可謂期待已久。」
不是「討論方式」便是荒謬?看來寫日記、寫詩、獨白等都是荒謬的了。(情色版根本不是要直接「討論」什麼。)
「點擊=投訴」這說法很誤導,製告「整個過桯中只有一個點擊沒有其他東西」的假象,而以我所知並非實情。
「在某些人而言可謂期待已久」是無的放矢,因為可以解作〔學生/校方/傳媒/教徒/「另一位朋友」/任你發揮〕期待已久,除了攻擊人格外別無用處。
我不完全同意我這位朋友的看法,起碼我不認為情色版內一定要凡事訴諸「討論」。
最值得想清楚的是最後一段:我們的目的究竟是甚麼?「究竟是希望證明淫審處的審查標準荒謬、社會的道德標準荒謬,還是「標準」本身已經是荒謬的存在?」
根本事情與社會的道德標準無關,學生寫的東西換成是發表在其他地方,根本不會有人討論,更莫說有現時的傳媒炒作、其他組織介入等。
我支持第一、二階段的行動。你們跟投訴聖經的那一班人的合作空間,就在於共同揭露淫審處的荒謬性。
蘋果報道他們很多都是有(基督宗教)宗教背景的,按比例超過一半。我希望事件可以逼使他們改組,甚至解散。
你們會否向申訴專員投訴張民炳?
炳叔應該去邊度投訴,會唔會有律師出黎指引下﹖
我今晚問律師
因為我好多朋友都問,可唔可以投訴張民炳
簡單黎講,呢單野已經打到黐晒線。我順便呼籲一下,千祈唔好連可蘭經都拎出黎玩,我唔想香港變成貝魯特。
致影視處負責人員﹕
本人欲舉報下列報章版,發放不雅物品﹕
1. 五月十三日東方日報男極圈版「熱爆日頭條: 戀足狂熱 聞臭腳激發性興奮」﹣全文有鼓吹男性侵犯女性足部及討論戀物癖,幻想進行性罪行。另有在未加入警告字眼貼出一個色情網址連結
2. 五月十三日東方日報男極圈版「巨乳寫真 睇得好稱心」﹣未加入警告字眼貼出多個色情網站連結
既然淫褻物品審裁處已經把有關的《中大學生報》情色版裁決為「二級不雅物品」,這些風月版比學生報更露骨、更色情,絕不可能並非不雅物品。
如果香港政府認為「將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列為不雅」是正確的話,那麼懇請立即把上述報章全數送檢定罪,以維護香港法治。否則,就有選擇性執法、欺善怕惡之嫌。
市民XXX上
(影視處投訴電郵﹕nrs@tela.gov.hk)
I am now in England, the native next to me told me that he has already read the news from yahoo.com. He realised and understood why the students complained about the contents of Bible - for which they would like to figtht against the judgement.
1. Chainsaw Riot﹕謝謝。
如果還有跟進,歡迎隨時通知,以便大家合作。
大家齊齊煲爆影視處﹗
2. 證明英國人比香港人更看得開。
投訴炳叔:
唔好用電郵,一定要傳真或書信
九龍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法院大樓十樓
總裁判官收
1. 徵發起人兩個(加埋我三個)。
2. email左SCM,冇反應!唔該話俾我知,我要點樣聚集基督徒啊...
3. 終於搵到樣野同意kc君!hangsang: 目的可以係,我地要問果條問題。或者睇下呢篇:
http://www.becreative.to/carpier/carpier/0705.html#070514
影視處話,唔會交聖經去評級。
”影視處聲明指,《聖經》是宗教文獻,亦是人類文明的一部分,歷代相傳。影視處認為這些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因此,影視處不會將《聖經》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
佢(@*#^!(@*#%@*$家陣佢做埋法官?!!
吾友林忌建議,自己印本聖經去送審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07/05/blog-post_18.html
肥醫生﹐關於 web 2.0 的做法﹐我明明有教過路個喎。
老實講﹐我都實行左唔少啦﹐報社人連 scribd 都未識用﹐我都有理冇理先代行了。
本人十分支持這次投訴大行動, 這次一個難得的機會, 揭破被道德原教旨主義者操控和濫用的審裁機制的荒謬, 是一次港人為著捍衛思想言論空間和人的common sense而和道德原教旨主義者進行的聖戰, 必須持續下去.
為便於集結力量, 是不是需要有個集中聯絡和統籌的地方? 是這裡還是上面提及的投訴風月版大行動?
我還發現一個"香港非政府淫亂及不雅物審裁署~今日你投訴左未大行動"哩.
http://lathk.mysinablog.com/index.php
@city0880 - 廣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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