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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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廣告﹕方某人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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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節前夕,去了教統局的「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研討會
參考材料﹕工商科網頁(諮詢文件)、立法會《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草案)、《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現行條例)
諮詢文件提出了幾方面的問題﹕
1. 未獲授權而上載和下載版權作品的法律責任
2. 為透過各種傳送科技向公眾發放的版權作品提供保護
3.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打擊網上盜版問題上扮演的角色
4. 協助版權擁有人對網上的侵犯版權行為提出民事訴訟
5. 侵犯版權的法定損害賠償
6. 為暫時複製版權作品提供版權豁免1. 敝日記在二月八日日記已經討論過,非法下載刑事化可能帶來的問題。
既然政府在諮詢中提出新加坡和美國的例子,非法下載刑事化可以限於「謀取商業利益」或「嚴重故意侵權」(可以指定侵權物價值作界線),那就沒必要包括所有非法下載。否則就真的會出現前文「隨便搜查一家的電腦都會找到侵權物品—抄歌詞」的荒謬結果。4. 這方面是否一定要學美國,為版權持有人提供如此「方便」的途徑,迫使互聯網服務商披露用戶資料﹖(只需要一份誓章,連開庭也省掉)
美國在反恐方面,嚴重侵犯人權和個人私隱,早已為各國垢病。
讓版權持有人擁有比政府更大的權力,讓他們可以隨便揭人隱私,難道是好事嗎﹖
(按一般法治原則,政府要監視人民,也要先令法官信納有必要,才得到法庭手令)
如果披露資料,只是為了出律師信交涉,為何不可以強制互聯網服務商代為轉交(另收手續費)。若然用戶不理會,才予以披露﹖(如果司法程序已開始,服務商必須提供地址來遞傳票,這點應無異議。)然後政府官員繼續介紹《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和教育界有關的部分。
重點﹕
a. 修訂引入「公平處理」作為教育機構的豁免機制。
法庭要考慮幾個條件﹕
包括作品的性質,是原作轉化抄錄還是改作、綜合,該作品是資訊性(如報導)還是創造性(如藝術作品)
處理部分佔整分作品的數量和實質程度(所謂「重點所在」)
另外加入「作為對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即是法庭在考慮「公平處理」的答辯時,會考慮如果大家都像被告一樣處理有關作品,是否會侵害作品的市場價值,令該作品可能的收益受損。
b. 教育界引用「公平處理」,網絡存取必須限制於「指明課程」的師生和網絡管理員。
並且不得連續放置超過12個月。不過如果老師經過檢討,認為有關材料仍然適用,可以重新放置。草案只要求教育機構必須每年評估使用版權物品的必要,而非永久收藏。a. 為何新的「公平處理」豁免只適用於教育界﹖
一般使用者則毫無保障,任版權擁有人擺佈、予取予攜。b. 現時學校的內聯網(intranet),一般沒有分組管理的功能,系統頂多只能分開管理員、老師和學生三級。那麼「指明課程」的闊窄就很重要。如果只是「中學課程」/「小學課程」就當然沒問題﹔如果要求不同科目的學生都要分開管理(例如地理科資源只准地理科學生參閱),那麼就只有大學所用的複雜系統才可以支持,而中學的資訊科技組顯然沒有同等的人力物力。
在下發問所得的答案,是擬以課程發展議會的課程作分隔,很明顯是後者。這一點連教統局的官員聽了也嚇一跳。
恐怕他們要多點溝通,否則要教統局加支(系統升級)的錢可能比飯焦失言所招致的更多。---
介紹完諮詢主要內容和問題,以下摘錄一些(同樣重要的)相關討論﹕
1. 圖書館老師一向關注,圖書館外借影音產品,是否跟一般「Home Version」影音產品上註明「只供家庭使用,不得在學校、醫院……播映」的規定有所抵觸。
我在中途休息時段抓住知識產權署的助理署長來問。基本而言,影音產品的使用條款(terms)只是合約(contract),違反合約只會招致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官員自然不會如此肯定回應,並討論到「業務」的法律定義。不過我認為這一點並無關係)
當然,圖書館應當守法。雖然圖書館免費外借影音產品招致訴訟的風險很低(因為版權持有人不可能受到重大損失),但仍然應該得到相關的許可(license)。不過至少學校不會因為借CD而被警方控告,這點對學校來說是一大好事。
可是,現時只有大學圖書館和公共圖書館有能力為所有影音產品尋求外借許可(因為他們是向少數代理商大量入貨的,可以一併要求許可),一般學校圖書館仍然不大可能這樣做(因為我們是逐件在市面購買,就算代理商願意提供許可,也要逐件逐間去問——如果可以找到版權代理商的話)。逐件申請許可,在理論上可能,但實際行政上不可能。(除非我們有大學圖書館的人力物力)為免學校圖書館觸犯法網,其實法律應該容許學校圖書館外借有關產品,凌駕使用條款。除非已有代理商提供特許計劃,供圖書館申請,又作別論。
否則圖書館為免犯法,唯有避免購買這類產品(現在已有不少圖書館這樣做,圖書館課程的導師也經常這樣說)。最終只會阻礙學校圖書館數碼化,同時妨礙學校資訊科技教育的發展。2. 我順道為「叮噹網頁關門事件」(網絡暴民 / 知日部屋)質詢官員。(把自己說得像議員一般
)
這種介紹式的網站,又不是在發放侵權漫畫和電影,只是用了一些叮噹相關的圖像,對版權持有人而言根本不會有甚麼損失。本人直接批評政府的修例建議,只知保障版權持有人和便利他們控告別人,而沒有同時保障用家,平衡資訊自由流通的權利。官員回應,法理和實務存在分別。法理上版權持有人有權決定如何使用該物品,但實際上控告人,還要證明自己有損失,否則連訟費也會蝕掉。若然他們真的要告人,自然就真的認為有損失才會告。
他們沒有回應一個問題,就是正如這次事件,根本不需要上庭,只要發律師信已經可以把人嚇倒。反正如果真的要打官司(尤其是民事),一般小市民無法跟大商家相較。所以制度上仍然是偏幫商家。
另一方面,官員提出的「證明損失」至少是阻止商家亂告人的一種門檻。但諮詢中提及的「法定損害賠償」,就是一旦判勝訴就可以有定額賠償,那就等於連門檻也拆了,十分危險。一個「哲理」上的討論,由一位看來是律師的人提出。
他的說法不同,但理念跟在下差不多,都是認為太嚴苛的版權法會妨礙教育,繼而影響資訊流通和創意發展(鼓勵創意是版權法聲稱的目的)。法律是限制人的行為,所以越少越好。
就如現時發展的 DRM (中文維基),旨在防止用戶過量複製侵犯版權持有人權益,在外國頗受爭議。不過這位先生提及,版權持有人應該投入資源,用 DRM 之類的方法保護作品,而不是要求政府用法例禁止各項使用方法來擾民。(按﹕現行條例第273-275條涉及 DRM 一類科技,把規避這些科技的手法列為刑事罪行。那位先生應該認為已經足夠了,不需要逐項使用方式去限制。)另一方面,這位先生問及,在大陸和台灣都已經開始推廣的 CC (創作共用),跨越了狹隘的版權法,為網上應用資訊帶來更多機會。為何香港政府不作推廣呢﹖
(當然,看看整個諮詢的傾向就知道,香港政府只在保護商家,就像在下先前指出的一樣)3. 有老師問及「翻譯」和「改寫」版權作品當教材的問題。
法理上,版權包括翻譯和改寫的權利,這些 adaptations 要得到版權持有人的同意。
將來的「公平處理」是否涵蓋這方面,似乎並不確定。
不過,由於版權法保障的是表達形式,而非知識內容。所以如果把文章意思用自己的文字再寫一次,就不會涉及版權問題了。另一位老師提出了「deep linking」(直接連結到網站內某一頁面)的問題。
一般而言,如果只作網站首頁的連結,是不會有問題的。但有些網絡供應商,認為內容頁面連結屬於版權的一部分,不得「盜連」。(尤其有些網站靠人流賺錢,必須讓所有人流通過首頁)
這個爭議由於沒有正式的裁決(美國唯一的案件庭外和解,連結者賠了錢),所以還不知道法庭會怎樣看。
在我們這些「網中人」看來,一般都不會認為 deep linking 有問題,畢竟我們只是連結介紹,又沒有把人家的東西據為己有。不過,作為學校機構,為免麻煩,還是避免搞商業機構的 deep linkage 好了。(非商業機構因為非牟利,所以一般都不介意別人搞連結的。)4. 有一把聲音,雖然來自演講室的另一邊(隔了條柱),但一聽就知道,是在下的圖書館課程導師。(見一月廿二日日記)
她問的問題基本上跟課堂上教的差不多,就是她特別關心的兩個問題。
4a. 對於圖書館而言,由於科技進步,不時都需要把舊影音檔案進行「格式轉換」(format shifting),所以她很怕會觸犯法例和產品使用條款。
現行的版權條例,其實是容許圖書館館長作格式轉換和備份的,不過條件十分嚴格、很難滿足。
官員表示,有些國家是容許用家為私人使用作格式轉換的(private copy exception),但條件一樣嚴格,例如限定音樂檔,和只准轉換到手提設備作私人用途。(很明顯等於不關圖書館事,政府是不是應該留意一下﹖)
另一可能是某些國家徵收的「複製器具稅」,例如凡買錄影帶都要徵稅,稅金交給版權團體。不過此稅缺點是不公平,因為買複製器具的人,不一定是複製人家的版權作品,可能只是錄製自家作品的。所以此法鮮有跟進者。
4b. 另一令她擔心之處,就是圖書館訂購網上資料庫(online database)所涉及的版權問題。不過這方面太技術性,而且我覺得一般學校圖書館所受影響不大,所以按下不表。
4c. 官員經常提及一項《圖書館規例》,聽得我半明不白,因為我只知道有一條公共圖書館的規例(《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的附屬法例)。
原來他們提及的規例,是一條很古老的規例,網上也沒有(所以未見過)。而且內容與現今科技完全脫節,所以署方打算在修訂《版權條例》後,就會檢討重修作為附屬法例的《圖書館規例》。5. 現行《版權條例》的允許作為(permitted acts)和修訂草案中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是不同的。
「允許作為」是特定的行為,現在教育界的允許作為包括表演/播放、錄影、和影印。(如果有關事宜已有特許計劃,則不能引用「允許作為」作複製的理由)
「公平處理」是廣泛的界定,沒有特定某一種複製途徑(means),而是規範目的和範圍。6. 教統局內部員工也有份出席研討會,他們擔心的倒是,教統局邀請外界人士舉辦課程,如果使用了版權作品,教統局會否負上責任。
基本上,如果是教統局外委教育機構舉辦的課程,理論上可以適用「教育界公平使用」的條款。
可是,如果委託的是個別人士,由於教統局本身是政府部門而非教育機構,有關條款就不適用了。7. 我倒有一個未問的問題。
各國的版權法各有不同,例如香港規定的版權年限是直至創作人死後五十年、或首次發表後五十年(視乎發表形式而定),但另一國的要求卻未必一樣。
一件外國的版權物品,在香港應該跟隨香港的法律還是外國的法律﹖
尤其好像美國版權法的情況,受商界影響經常延長版權期限。現在小熊維尼都八十歲了,迪士尼還是擁有牠(迪士尼所獲授權由1961年開始)。如果要跟隨他們,豈不是到了維尼百歲大壽,還是他們的嗎﹖他們是不是有權永久霸佔了﹖
Comments (2)
有關分組管理功能,可嘗試用Moodle網上學習系統達成。當然管理上會較只分管理員、老師和學生三級複雜,亦要涉及要多資源,但也不是不可能達成。
這系統現時已有少數的香港中學使用。
http://moodle.org/sites/index.php?country=HK
謝謝。
我當然知道不是不可能,大學都做到了。
但資源和技術方面,自然會比較複雜。如果要所有中小學都做到的話,可能要額外投入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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