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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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遲點 protect 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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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管轄權]
近日在不同地方(包括世澤兄處)都讀到一個質疑,就是認為學校無權管束學生在校外的活動。這是因為一宗學校懲罰寫網誌學生的事件而起。
(注意﹕切勿以「學校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而非內部紀律處分」作為反駁在下的理由,本文就是要說明學校管束學生的理由,及其限制。)
1. 法理﹕學校有權在校外管束學生
如果純粹討論法理,香港法例279章《教育條例》並無為學校對學生的管轄範圍施加限制。《教育規例》也只有一條規定「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而已。這些法例所著重處,是學校的組成、教員資格、和學校建築、設備、課程等的規定。
也許有人會以為,既然法例沒有提及校外之事,則可以理解為《教育條例》只容許學校在校內管學生。
這很明顯是荒謬的,因為學校帶學生到校外活動久已有之。外出活動帶來的法律問題,從來不包括「學校無權帶學生出外」。如果法例假定學校無權在校外管束學生,那麼教統局就不需要提供《戶外活動指引》(見網頁)了。當然,這只是從負面說明「法律沒有禁止校外管束」,但「法律容許校外管束」的正面理由呢﹖這要從學校的權力來源說起。
學校管束學生的權力從何而來﹖政府﹖當然,根據法例學校要得到政府註冊,才可以收生,沒有政府准許就連收學生也不成。但政府的公權力只是准許誰收取學生來管束,並不是授權學校管束學生的人。
(教統局常任秘書長根據《教育條例》第74條發出入學令強制入學者除外。幾年前就曾有父親堅持自行教導、拒絕送女兒入學,而遭政府命令強制入學的例子。)
學校管束學生的權力,是來自家長(或監護人)的授與。
管束學生的權力,本來就屬於家長。管教子女是法律自古承認的權利。(甚至包括有限量的體罰)
家長把子女送到學校(無論是自願或政府命令),為了令學校能有效教導其子女,就必須把部分的管教權力授予學校,再由學校轉授予教員執行。學校的角色,是家長子女的受託人。為方便理解,套用財產信託的觀點,管教學生的權力就是由這「信託」而來。這「信託」是為家長服務的。
所以,學校的管教權力來自家長,其管教權亦為家長管教子女而服務。
於是問題變成﹕究竟家長的授權,是否包括讓學校在校外管教其子女﹖
具體而言,未曾聽聞有哪所學校跟家長簽「合約」明定「管轄範圍」的。這只能是憑傳統和常理推斷。既然學校總有校外活動(未聽過哪所沒有),任何家長都應該知道。即是所有家長早已知道學生會出外,而家長未必(甚至不大可能)同行,於是學校有需要自行在校外管束學生。
因此,為了學生的福祉,「容許學校在校外管束子女」是家長的合理選擇,而且從未聽聞有家長反對。除非有家長聲明「學校不可在校外管我的子女」,否則不可能相信家長不願意授權學校在校外管束學生。
(就算真的有家長做這種聲明,如果遇上法律問題,我也不大相信法官會嚴肅對待這種聲明。因為任何明理的人都可看出,這種「只限校內」的授權令學校難以有效教導,並不是一種合理的授權。)
2. 事理﹕學校在校外管束的範圍
由上文可知,學校的合法管轄範圍,包括校外。所以說學校無權在校外管束學生,是說不通的。
但還有一個問題﹕學校在校外的管轄範圍,包括甚麼﹖最簡單的答案,莫過於說學校在校內執行校規,在校外也可以執行校規。
這不算說錯,但問題是﹕校規是否全部都適合在校外執行呢﹖以校內秩序為本的校規,直接搬到校外是否適宜﹖
學校就算可以在校外管學生,難道就等於甚麼都可以管﹖從法理觀點而言,家長只授予「部分的管教權」,至少法例已不容許家長授予體罰的權力(就算家長想授予也不成)。而且,我們可以想像,有些「家規」(例如「未做完功課唔准睇電視」、「唔准落街玩」)根本不可能由學校執行。
所以,家長授予學校的管教權,不可能像家長親自管教的權力一樣廣泛。校內的校規執行可以非常嚴謹,因為學校有自身的一套規定。為了確保師生和教學活動都可按照學校的要求進行,所以學校在這方面有相當廣泛的權力。可是在校外,「學校管束學生以便進行教學活動」的理由變得非常無力(除非作校外活動)。
但批評者經常忽略一點,就是學生在校外的行為,同樣是需要教育的。教育不一定在校內,亦不一定在校外活動。管束學生的校外行為,其實也是教育的一環。如果對教育學略有認識者,應該不會反對這點。
當然,這種校外的「教育」,所需的紀律肯定不如校內嚴謹(例如不需要遵守時間表)。所以學校對學生在校外行為的管轄,也不可能像校內般嚴謹。任何明白事理的老師,都會認同老師在校外有權管束學生,但權力不如校內。但最模糊的一點就是﹕究竟在校外管束的權力範疇有多廣﹖哪些管﹖哪些不管﹖
這一點,無法單靠法理論清。(所以沒有「學校冇權管XX」這回事)
學校有可能管及的範圍、家長希望學校協助管束的範圍,都廣泛而無明確邊界。只可以說是「因事制宜」。當然,這不代表完全無法討論。有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就是穿著校服的學生。就算不講對學生的監管,單是「影響校譽」或「學生紀律」已經足以成為管束的理由。
就算用最古老的「自由」定義,也只是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有自由。如果一個學生的行為(或模樣),在大部分合理公眾的眼中,會令人對該學校的形象有所貶損,則學校單單為求自保,已經是干預的充分理由。再者,制服某程度上,就是一種束縛。穿著校服的人,被要求遵守校規是合理的。否則請換衫。
對社會學或文化研究有認識的看倌,大可以各種理論去批評這種看法,但我認為這種看法(學校對校譽受損的憂慮、對穿校服學生的管束權)是實在的。爭議性比較大的例子,就是沒穿校服的學生,能不能管﹖
方某思慮欠周,無法作出定論。但我認為,能夠管的理由和範圍都會少得多。(例如﹕一個學生放假時,穿自家衣服在街上吸煙,憑甚麼去罰呢﹖——我想除非家長明示希望學校幫忙管束,否則沒有甚麼具體校規可以合理地適用吧﹖)
沒穿校服,是否就完全不能管﹖我不認為。也許有些事情還是可以管的(例如﹕學生在校外打架﹖),但大概是比較嚴重的紀律問題才適用。
(對於一些比較保守的人士,可能會認為既然「在校外施行教育」也是校外管束的理由,則在校內禁煙,在校外也可以禁止學生吸煙。
對於這類質疑,我沒有明確的立場或答案。)3. 情理﹕學校在校外管束的合理理由
其實,說到最後,校外管束之所以受到非議,並不是因為一般的紀律問題(雖然這也可以被質疑,但至少不是一般網友的質疑),而是因為這次被「管」的學生在寫網誌,因此引來「壓制言論自由」的懷疑。
對於這事件,本人沒有足夠的認識,無法論斷是非。我只能說,這種懷疑是合理的,但不是反對學校管束學生校外行為的正當理由。
如果說地上的事還可以「校內 / 校外」分之,互聯網無遠弗屆,早就超越了「校內 / 校外」的分界。學生在校內和校外都一樣可以連上互聯網、受互聯網的影響。如果把「互聯網」當成「校外」一處實質地方,根本不合事實。
回到言論自由。如果學生在校內散佈謠言,學校能否懲罰﹖很明顯沒多少人會認為不可以。那麼為何在網上散佈謠言就不算數﹖
懲罰學生,是因為「散佈謠言」本身就不對,而且對老師和學生都有惡劣影響。「互聯網」的本質並不影響這一點,反而是影響力更大、影響範圍更大了(包括公眾)。所以問題不在「謠言」,而在於「甚麼才是謠言」﹕學校是否借「謠言」為藉口,壓制對學校和老師的正當批評﹖
如前所述,這一點並不是反對學校管校外事的正當理由,同樣的事在網上網下,一樣可以發生。(只是網下發生的事,往往不為校外人所知而已)
這一點說明的是,學校管束學生的問題,不在於範圍,而在於動機。作為支持言論自由的人,本人當然支持學生有權自由發表對學校的正當批評和意見,哪怕這種意見與學校政策相反、直接批評老師校長也不例外。
但我同時認為自由有最簡單的限制﹕就是不得傷害別人。言論不能造假(即謠言)、亦不能流於謾罵(據實批評和謾罵是兩回事)。
請注意﹕我提出這要求,並不出於「師道尊嚴」,而在於言論自由本有的限制,就算對象不是老師,都是一樣。如果老師本身做得好,得到學生和同事敬重,自然有尊嚴。
靠壓制異見而得到的,只是恐懼,不是尊嚴。
有些學校和老師似乎不明白這一點。學校擔憂學生在校外發表批評,學校無法察覺,所以要求不到校外發表﹖
這不一定是無理的要求,但首先學校無權禁止﹔其次,如果學校的作風不令學生懷疑會遭報復,學生就不會只敢在校外發表正當的批評了。學校要管束學生,唯一的「權力來源」就是家長。學校的管教權,是來自替家長教育學生的需要,所以學校管束學生的唯一理由,就是教育需要。
因此,學校管束的權力,不限於校內。
亦因此,學校管束的權力,不應濫用於所謂「維護老師尊嚴」或「避免學校被議論」的需要。
只有因為學生行為不當,需要指正時﹔或者對學生的管束,對教育學生有益時,管束學生才有正當的理由。
(在校外因為不需要維持課堂紀律,尤其如此。校外活動除外。)維護自由是必須,但不能走火入魔,以為「冇王管」最好。
這是不合乎現實需要的看法,現實中永遠是「有王管」,但又不能管得過分。因為「冇王管」的自由,永遠有人濫用,所以必須受到監管。
(尤其說師生關係只是朋友這一點,更令我憤怒,簡直是不切實際之尤。老師是要「管」學生的,朋友﹖)所以我們必須開誠佈公,討論清楚有甚麼可以管、又有甚麼應該管。這樣才是對下一代負責任的態度。
但香港人的觀念,往往就是在「冇王管」和「管制」兩個極端之間搖擺……只有無政府主義者和衛道士存在的世界,並不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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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對於學生寫網誌,我當然不認為有禁制的理由。
(如果學校要求一般地禁寫網誌,那是很無理兼無稽的事,只會被人嘲笑。)但如果學生寫的東西失實,學校自然有權要求更正。
如果學生有意散佈謠言、或辱罵老師同學,被罰是很自然和合理的,就如同在校內發生的一樣。聲稱學校管不到這些「校外事」的人,似乎是把人性割裂到,以為校內和校外可以是兩個人。
但這其實是同一個人,他的行為是連貫的,他所需要的教育,也是連貫的。把「校內」和「校外」割裂,只會搞垮教育、搞垮下一代。
Comments (16)
好文!可以引述嗎?
最多你PROTECT時我刪去好了。
靜侯佳音
前半部的理解相當同意﹐只是因為理解相合﹐從開宗第一句話便想到結論是家長授權﹐反而覺得中間行文累贅。我覺得值得商榷的並不在於誰授權學校管束學生﹐而是在於學生意圖擺脫一切管束﹐在任何有可能論述自主的場合﹐爭取提升自主權。
以傳統角度理解﹐任何長輩、同儕都有理由對後輩提出規訓。而這個規訓的力量是靠倫理權威來維持的﹐而並不涉及明文合約。即使在現代﹐子女管教權分屬家長和政府(學校體制是政府意志的延伸)﹐也不是一種平等的契約。
學童順從這份外在的契約的好處向來都存在﹐但是其餘方面的引誘力不斷加大﹐傳統倫理優勢縮減﹐既是學童所經驗到的﹐也是社會和媒體反覆建構著的。
如果單單順從你所持的「家長授權、教育需要」來合理化學校的管束權﹐那就會將學生的位置排除於「自由和知識的人」以外。簡單來說﹐學生從何參與審訂「行為正當與否」?不單學生要面對這個難題﹐就連學校也同樣不易處理﹐因為你引入了「家長授權」的優先性。
家長並不是必然正確﹐甚至可以說﹐絕大部份學童所具有的問題﹐都是由來於家庭內部的問題。學童恃著家長的過度怛護而跟學校對抗﹐不正是教師壓力的一大來源?(而現在教統局常替家長食死貓)
事實上你的說法避免不了學校、教師、家長的自利取向﹐皆因這三個單位都不斷地跟社會公論﹐爭逐著「教育需要」的掌舵地位﹐任一方屈服﹐都會使教育發展失衡。
學校管甚麼、不管甚麼﹐是資源足不足夠﹐合作空間足不足夠﹐背負責任的把握有多少的問題。為了教育﹐為了新一代的好處﹐有甚麼是不應該呢?也許說﹐不能單靠這一代的視野﹐限制了下一代的可能性。只是這種說法太虛無了﹐倒不如說要讓學童認識和開拓發言權的通道。若說是應該的﹐又有甚麼是不可以呢?
一般學校﹐無力跟家長直接競爭(而不是分享或分擔)管束學童的主導權;同時﹐一般家長卻無法付出時間﹐也缺乏作為養育者應有的技術和觸覺﹐去掌握被認可的主導權。不難看出﹐輔導問題﹐出於學校和家長合作不成﹐甚至是即使合作也失敗﹐才讓學童靠向了更為外在勢力。
要知道﹐自立是有代價的﹐反叛也是有代價的。要使學童短視﹐有甚麼比家長和學校的自棄來得更有效呢?
tommy﹕就引吧。
餅﹕長氣是長氣,因為在反駁「學校冇權校外管學生」的謬論,唯有多花一點文字來論證。
您的質疑,我並無異議。正如上文所講,「啥管啥不管」根本沒有明確的界線,我更沒有定論。
當然,學生可以參與決定最好,畢竟教育的目的,應是自主自律的人。但「如何參與」就肯定比「特首普選」更複雜。(後者只在乎意願,前者就算有意願,也沒有好方法)
事實上,食家長死貓最多的絕對不是教統局,而是學校和老師。每一個老師都有很多「故事」,說明家長如何不明事理。
不過「家長授權的優先性」,並不如您所說,不是我「引入」的。我只是「說明」這點。
從法理上而言,學校的管教權來自家長﹔而沒有家長的同意和合作,學校其實也做不到多少事。這是事實,我不知道會不會有老師為了保住「專業」的光環而不願承認。但承認事實是討論的基礎。
就正如醫生對病人的醫治,完全來自病人的授權。如果病人不願意合作,是沒辦法醫好的。
教育的關係其實一樣,只不過「標的」不是「授權者」,所以就出現您所說的權力衝突。
(事實上,醫護界面對的問題,和教育界頗為相似。都是受眾權利獲得確認和提升,這本是好事,但專業受質疑之下變得無所作為。)
我只是要說明,您指出的問題並不因我的論證而起,我只是說明了已有的權力關係而已。
之前看過你一篇關於銷售稅的文,,
有點問題想問你,,
可以比你MSN/ICQ 我嘛??=]
THZ~*
jo﹕我習慣上是不會跟不相識的人交換 ICQ 或 MSN 的。抱歉。
如果妳有問題或討論,可以在這裡貼。回去那篇文貼也可以,因為我見到有 feedback 就會回應。
如果問題比較私人或不便公開的話,可以電郵給我﹕ffyun@yahoo.com.hk
方兄,鴻文啊!
EMB應該搵你攪個網誌訓導法理情分享會!
若然學校禁止學生寫網誌,是因為有學生造謠、謾罵,那學校是否用錯了方法?為何不訴諸於民事法庭,以誹謗為由,要求賠償,藉此教訓及教育學生?又或者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學生繼續離譜的謠言和批評?
當然,假若學校有其他的理由,則另作別論
1. 我沒有贊成「學校因為學生造謠、謾罵而禁止學生寫網誌。」
2. 如果學校為了學生造謠、謾罵而告上法庭,那麼幾時我們的父母會因為跟子女互罵而對簿公堂﹖
閣下眼中的學校,是用來做甚麼的呢﹖
學校和學生的關係,究竟是師生關係,還是路人關係﹖
學校告學生是否應行之事﹖
(這不等於說學校絕對不可以告學生)
學校的責任,是管教學生,不是執行法例。
3. 實際問題﹕如果學校真的去告學生,相信就算把圖書館關掉、職員全部解僱,一年省下的經費也不夠。
學校把學生告上法庭,可能有人說不能用其他方法教育學生,是這家學校的失敗。但選擇以何種方法處理學生行為時,最重要的考慮,是該行為的性質是甚麼,從而列出可行的辦法(例如:要求賠償、申請禁制、轉介仲裁、內部處分、作出警告、再三勸喻......等等),然後再將其他因素,如: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係、學校的責任,加以一併考量,選擇最先處理的方式。
訴諸法律,固然破壞師生關係,但教育的成效相當深刻。何況,學校本來就是為學生預備,將來適應社會的地方,就造謠誹謗來說,利用法律,讓學生早點知道過份的批評,是可以付很大的責任,也未嘗不是一種教育的方式,亦可避免管轄權的問題。
至於上法庭,會否掏空學校資源,很視乎怎樣上,是否只申請禁制,不要求賠償?又或索償多少?是否聘任律師?何種律師?會否轉交仲裁?在法庭解決糾紛,不一定大傷元氣。
通常,政府和法例指定的機構,才會執行法例,其他人和機構,只是訴諸法律,再者,執行法例,很多時指執行刑事法例
1. 本文目的,正是要說明管轄權本來就沒有問題。認為有問題,是一種誤解。
2. 你指出一點很重要的,就是事件的性質,這點我先前沒討論到。
這也是為何學校把一些欺凌案只作「紀律處分」時,遭人非議的原因。
教育可以有很多種方法,並不是紀律處分,就會因為「管轄權的問題」而達不到效果。問題在於學校的處理手法。
所以我才強調,校方干預的動機很重要。學生其實知道自己為何受罰的,如果他見到(或認為)學校只為報復而罰他,當然不服。如果讓學生清楚知道自己做錯事,而不是因為惹怒老師,才是被罰的真正原因。這需要技巧。
3. 是我說得不準確。我的意思是,學校不是執法者,而是教導者,首先要想的是教學生,而不是先想執法、拘捕、控訴。(當然,學校行事應當合法,這是另一回事)
就正如家長不會動輒把子女告上法庭一樣。
對學校而言,祭出法律,很明顯是最後手段。若非其他手段無效,不會動用。就正如子女還可以教的話,父母也不會大義滅親。
1. 法理﹕學校有權在校外管束學生
This part contains major defects in logical consistency and mis-application/possibly intentional distortion of commercial law concepts.
Besides, the whole article place no discussion about individual liberty granted by constitu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Agency_%28law%29#Authority
The last line of paragraph 2 would be appropriate to put before jumping to a conclusion, should you carefully review the reasoning of your article - "我沒有明確的立場或答案"
No offense.
不要 protect 啊!Protect 了就沒法分享這好文了!
@Astroboy0 - 1. commercial law﹖你說有 distortion,我並不懷疑(畢竟我對商法沒有研究)。我的說法只是比喻。並不是說學校和家長真的有這種關係。
2. 「no discussion about individual liberty granted」
本文早已言明,主旨是在於駁斥「學校無權管校外行為」的說法。並不是要討論學生權利。
文中已說明,學校的管轄權來自家長。如果你認為家長可以管甚麼,那麼學校可以管的絕不應比家長多。
3. 「我沒有明確的立場或答案」是對於校外管轄權的具體範圍而言。
4. 「This part contains major defects in logical consistency」,請明示。謝﹗
5. 你引維基那篇文……是資料補充﹖
(不過正如 1.,學校和家長的關係,也不完全等於商業法中「代理」和「委託人」的關係吧﹖頂多只是有些方面相似。)
@fongyun -
根據你所言,校規不應比家長定下的尺度嚴,而你亦需要了解,而家不少家長對子女的管教十分寬鬆(未必是放縱)
方潤:
多年前已想徵求你同意轉載該文章。可以嗎?
RICKY
@buddyli - 沒問題,請列明作者名稱和出處。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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