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4, 2006

  • 來個新聞報導﹕原來翁學弟被捕了
    雖然沒見過他,但他也是這裡的看倌。

    我不打算評論這宗案件,倒是有興趣討論這宗案的背景。

    首先,報導聲稱翁學弟是因為選不上師生諮詢委員會,所以報復。

    師諮會是教務會的屬下委員會,而教務會是中大校董會以下的最高行政機關(按學生會術語理解),所以說師諮會是最高的諮詢機構,也沒有錯。
    不過如果說那是「權力最高的諮詢機構」,我就有點懷疑,一個諮詢機構有甚麼「權力」可言﹖學生會不是一向批評教務會不尊重學生委員的嗎﹖

    何況,以往跡看,我們在代表會的時候,沒見過有人「搶」著當委員的。當年大部分校方委員會的學生委員,都要幹事兼任。(後來有同學大罵學生會幹事壟斷職位,但當學生會宣傳請同學來報名的時候,同學去了哪﹖)
    近年情況也許有變,不過我也不相信師諮會突然會變成一個有實權的機構。

    竟然變成兩三人爭一個位,真是「瘦田無人耕,耕開有人爭」。

    第二,也許更重要的,是章則的引稱。
    明報的報導是這樣的﹕

    中大學生會規定,加入任何校政委員會的學生,均須按《章則全集》第5冊第2章3條要求,向學生會報名,通過代表會的質詢及投票,獲得半數通過才能出任。

    如果不是對中大學生會章則有相當認識的人,根本不會知道明報所指的是哪一條章則。
    也許記者是按香港法例的慣例(香港法例第幾章)去稱呼,但中大學生會的章則,根本沒有「章則全集第幾冊第幾章」這回事。

    看倌可以自己去中大代表會網頁看看。
    章則全集》的分冊,其實由方某所定,純粹依章則的性質作粗分,沒有甚麼必然的順序或理由。

    《章則全集》第五冊,其實是雜項章則,順序第二篇(重申﹕這數字並無意義或實際用途)是《中國民運基金章程》,很明顯沒甚麼關係。
    其實他們用的是第一篇《屬下各校務委員會章則》,第三條指「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經幹事會提名,交由代表會通過。」就是這樣。其實說穿了,只不過是由學生會提供學校各委員會的學生代表而已。

    有關《章則全集》的規定,見第一冊的第四篇《章則全集附則》。整份附則裡沒有規定過章則有「號碼」(第幾章)這回事。

    那麼是不是章則不可能有號碼﹖也不是。請順便看看後面第五篇的《條例制訂及解釋守則》。(當然,是方某搞出來的麻煩沒錯)
    該守則裡有要求,將學生會的章則編號碼,稱為「中大學生會章則第某號」(而不是《章則全集第幾冊第幾章》)。後面有附件作建議編號,但沒有正式規定的號碼,所以現在中大學生會的章則,是不可以用「第幾章」來引述的。
    因為沒有號碼,所以現在唯一的引稱就是「中大學生會《屬下各校務委員會章則》第三條」。

    現在《章則全集》竟然變成學生會所有章則的代名詞,身為《章則全集》的始作俑者,我應該高興還是悲哀﹖

    又,《章則全集》裡聲稱方某離開後,會章曾有修訂。但他們忘了在章則全集後面的「附錄」補加修改內容……

    至於翁學弟,既然已有法律制裁,還是希望他自己反省吧。
    (相對於很多違反學生會章則的人,他們所造成的混亂,其實比翁學弟更嚴重。分別只是翁學弟犯的,是刑法……)

    ---

    P.S. 對於新亞學生會遲出通告,我的看法跟魚頭非常不同,我是贊成翁學弟的—無論他出於甚麼動機。
    行政者老是只看結果不論程序,作為監察者,我比較著重程序正確。

    在代表會任內,有多次代表會遲了發議程,我也堅持讓它們流會。
    流會不是好玩的事(星期日要我轉幾程車回大學,只不過是為了當醜人不讓其他人開會﹖),但我認為一個違章召開的會議,沒資格依會章賦予的職權作出任何議決。
    相比起流會的麻煩,違章開會更嚴重。

    如果那「違章」只不過是違反一些細節的守則規定(如會議常規),我還可以接受繼續開會(頂多「遺憾」主席好了),但如果違反的是《會章》條文,那是不能接受的。
    《會章》是一會之本,是同學向學生會「授權」的文件,只有遵照這些條文,學生會的職員才有權行事。違反了這些條文的明確規定,任何人都沒有資格行駛《會章》裡的權力。

    為了令大會順利召開,而無視違反《會章》的事實,這是我不能接受的。
    流會很麻煩,但沒有事情比違章更壞的了。

    現在校友會間中也會因為幹事不足而流會。
    不過相比代表會,校友會屬行政性質,需要議決的東西不多,大部分議程都是討論校友會的工作安排。所以我們會繼續開「非正式會議」,需要議決的東西押後到下次會議表決就成。
    工作分配和安排,就算沒有正式議決,幹事都可以依共識去做的。只是規定必須議決的東西,就無可避免要拖延了。

Comments (7)

  • 方兄,你真係好快手! 我post 了冇幾耐就即刻 comment,不論你睇你的xanga 或你起我 xanga 的comment,我完全感受到你的"三位一體" 存在 ,我知道翁小弟可能都會睇我依篇comment,但係對我係no effect的,我是樂群 105 玩了一年,跟住去了中大代表會,我完全同意方兄的說法 - 所有的學生代表 / 學生委員都是橡皮圖章,虛名一個,何苦為了獲得一個咁gei 位而令自己名譽掃地哩?

    至於關於遲出議程而提出投訴,我必須表明一點,我只是記得一半,如果有任何失誤而引起任何誤會或不安,小妹籍此致歉。

    最後,忘了自介,我是魚頭。

  • "三位一體" 存在--------------------->唔係因為「無處不在」嘛﹖

  • 真係對你個「遺憾」感到遺憾……

    有關師諮會的權力:理論上﹐許多事情也要先經教務會通過﹐才可上呈校董會執行。大凡涉及「全體師生」的題目﹐對口徑的就只有教務會﹐而教務會的學生代表﹐則是來自師諮會。

    對於學生代表而言﹐在教務會發動的議案(或想否決的事情)﹐若沒有教職員代表支持﹐是極之無望的。於是乎﹐師諮會是互相動員的最後陣地。

    倒是嘛﹐甚麼事都是校董會說了算﹐你說諮詢組織沒有權力﹐也沒有錯。觀乎新書院事件﹐教務會竟然無緣置啄﹐就很清楚。

    記者仔引用了你的全集﹐原因不正就在章委網頁反映了嗎?有全集﹐沒有正章。 //laugh

    其餘舊事﹐不作翻炒之評論。

  • 遺憾我個遺憾﹖唔係連違反會議常規都要流會咁大劑下話﹖﹗

    「章則全集第幾章」,我最驚係代主同記者講呀……

  • 這也無計了

    本來中大學生會的章則安排,只能用亂七八糟來形容,我做代主時深受其害,你仿照香港法例的編排方式做的安排,不一定最好,但肯定是這是大家接受的方便做法。

    (在代表會要受的行政訓練強度,不會比幹事會弱)

  • 對你個「遺憾」感到遺憾﹐皆因把「遺憾」當作動語用﹐文法不通。

    我仲以為你唔會跟風犯上語病。

    其實﹐個記者又係前幹事會中人。

  • 就是知道那問題,否則唔會加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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