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0, 2006

  • 另一無恥


    煤氣登廣告彈電磁爐被轟 電器製造業協會不排除興訟


    長者屋用家﹕較安全但故障多


    學者﹕廣告手法不太道德 (yahoo 新聞,明報報導)


    星期一晚在《AM730》看到這段廣告,頓感疑惑。
    「電磁波致癌」的巫毒科學,大除夕晚(十二月三十一日日記)才在[書海潛遇(12)]提及過,想不到現在竟然有人要在香港胡吹起來。(除了深綠環保分子,周兆祥 N 年前已經吹過,只係冇人理佢)
    聲稱是世衛研究,有種便 quote reference 嘛﹗連那些半哄半騙的奶粉/化妝品廣告也懂得的,怎麼不懂了呢﹖
    還是不敢 quote,因為世衛從來根本沒有確切說過這回事﹖﹗


    雖然沒有說明是誰刊登的,但要針對電磁爐煮食,除了煤氣公司還有誰﹖
    今早在電視新聞聽到明報證實了。
    (明人不做暗事,連詆毀別人也要偷偷摸摸﹗)


    表面上這個廣告是跟電力公司「無火煮食」抗衡,想不到首先出聲的原來是賣電磁爐的人。
    不過要告得成倒不容易,因為誹謗罪其中一個成立條件就是有確實的誹謗對象,這對象可以是自然人(即是人一個),或者法人(法律上有「人格」的組織,例如政府、法定組織、公司等)。誹謗一大群人的話,應當無法法以誹謗﹔誹謗個別種族應屬種族歧視,但香港尚未立法禁止(民政事務局 /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參考﹕《香港法概論》陳弘毅等編,三聯(香港),2000-7(1)﹔《學生法律常識手冊》周陳文琬主編,中大(香港),1992。見[書海潛遇(4)],八月十日日記)


    這個廣告肯定是針對電磁爐,但沒有人能說是針對電力公司或電器商,所以不大可能訴以誹謗。



    此外,誹謗原則上可以是刑事案(見《誹謗條例》,香港法例第 21 章)。不過事實上政府不大理會,實質以民事訴訟居多。


    方宅是有用煤氣的(老媽正在醞釀轉用電磁爐,我倒認為冒失如她,無火反而更危險),
    不過我現在覺得一肚氣。


    (會唔會有人要求杯葛煤氣公司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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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農滯港,忍了那麼多天,姑且插嘴說兩句。
    (我覺得這些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不打算長寫,有興趣的不妨再逗我討論一下)


    1. 其實我是贊成政府拘捕韓農的,因為我想不到不拘捕的理由。
    (雖然像陳日君所言,要拉早D拉,當場就拉,做乜拖到搞完先黎拉……)
    2. 我也贊成政府檢控韓農。既然你說人家犯法,又拘捕了。如果不告就放走,豈不是自打嘴巴﹖至少經過法庭,犯不犯法有個公論。
    (我倒是出奇連方媽媽也贊成立即放人,免得麻煩)
    3. 我完全明白檢控會導致「外交」風波。不過既然我們把「法治」說得那麼重要,當然就像黃仁龍的說法,凡犯法者都要負責任。
    (當年新加坡硬是要對那個犯刑事毀壞的美國少年行笞刑,連美國總統都冇面俾,大家不是覺得很正確的麼﹖)


    4. 不過,既然要告,怎麼不懂得《孫子兵法》速戰速決﹖﹗
    最好的方法,就是「極速」審訊。無罪的釋放讓他回國,有罪的判罪,然後遞解出境(你想香港政府養他們嗎﹖)。對外國犯輕罪者遞解出境,是慣常做法,一般香港市民沒異議,其他國家也會理解。
    可是,把一批外國人關押起來,又拖著未審,就肯定會引起國際風波﹗


    就算係香港人,控方要搵證據都可以保釋住先啦(除非被告係重案犯、會潛逃或者騷擾證人之類)。香港政府唔係諗住困人地三兩個月等你審下話﹖﹗
    (何況警方都話自己係靠睇片認人,咪搵多批伙計幫手睇片囉﹗)



    (世澤兄說想不到會連其他國家也有人抗議,我倒覺得一點不奇。人離鄉賤,誰都怕在國外被留難。遠離親朋戚友,比在國內拘留更難受。歐洲的壓力團體,肯定感同身受。誰知道下次會不會輪到他們﹖)


    5. 結論﹕如果有足夠證據,立即進行訴訟﹔如果證據不夠,應該立即放人。
    就算押後其他本地案件,都應該先搞掂呢班「外賓」。


    學劉德華話齋﹕
    「今時今日,咁既服務態度未夠架﹗」


    拉人同審人,都係服務市民o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