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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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圖書館課程,回港大辦圖書證。
交出舊證,他們竟然要收回,我還以為會 inactivate 後給我保留的。
那豈不是我畢業後又要再花錢花時間申請多一次﹖
發覺港大已經不再令我坐立不安,可能因為「第二個她」不再在這裡出現了。
當時,走過本部大樓,猶令人心悸。
始終還是不喜歡香港島,路窄灣多之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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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弟談到版權。
批評大抵同意,人家不追究不等於正確,也是對的。可是,反過來說,法律確實有很多例外情況,依靠習慣做法來緩和法律的過分嚴謹。世澤兄在這一點而言,是沒說錯的。
法例中有很多部分,其實動輒得究。
例如機場規則禁止向旅客「提供服務」,那麼替朋友拿行李算不算犯法﹖從字面上說是犯法,但莫說警方不會追究,就算告下法庭也未必入罪。(《香港法律制度》彼德.威斯萊—史密斯,三聯(香港),1993-11(1))
又例如,幾乎每個人都試過在街上喧嘩。理論上也算「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如果沒記錯,是毛錫強舉的例)
更明顯的例子,莫過於「遊蕩罪」了。就像毛錫強說的,如果警方要 zero tolerance (零容忍),巡邏一次至少可以拉「一打」人回來。
二十三條立法中出現另一個例子,就如「詩姑」聲稱「頭上早有一把刀」之後,也被反駁﹕有關法例已經長年不用,在現代社會中其實被規避了。
(當然,最「正路」的做法自然是把不適用的法例統統刪掉,但我們永遠有一大堆久不執行的法律存在。)
「犯法」和「不道德」(不對)並不完全重疊。
「人家不追究不等於正確」的最佳例子,其實是課室裡的問題(又講人壞話
)。
我相信就算是最不喜歡我的學生也會明白(儘管口頭未必同意),如果我真的要「誅死」他們的話,他們每天都可以被罰(尤其但凡校規條文,總是模糊而寬闊)。甚至乎,有些同學在 xanga 上罵我的說話措詞,如果要追究的話,依照教職員會議上聽到的程序(他們竟然連學生在網上胡言亂語都提到了),絕對肯定不只「罰抄留堂」咁簡單。
有很多時候,明知犯了規也不罰,只是隻眼開隻眼閉罷了。
(衰就衰在呢班人唔會覺得你優待左佢,於是同你合作少少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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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報讀到兩篇文章,值得講下。
都是《星島》28/11的專欄。
第一篇李辰安「決策的故事」。
問一艘小木船載了三位偉大學者﹕一位物理學家、一位醫學家和一位文學家。如果船破了洞,必須把其中一人扔進大海,另外兩人才能活下去的話,扔掉誰才能令社會損失減到最低﹖
一所美國大學問的問題,令學生、教授大論戰,結果得獎的答案簡單得很。
某個商管系一年級生答﹕「將身體最重的學者推下海,其他二人就得救,這符合把損失、風險降至最低的要求。」
正確的答案,往往是簡單的,信焉。
第二篇李敏的「時事冷知識」,介紹同名書籍。
裡面提及「一秒是怎樣計算出來的」「原子秒」定義,李敏說不明白。
你讀過她寫甚麼,就知道她連抄都抄錯。(再不然就是編輯弄錯)
她說原子秒「是金色(133)原子基態在兩個超精細能級間躍遷時,產生輻射的第9、192、631、770個周期的持續時間。」
首先,那原子叫「銫」,不是「金色」。標準字庫有這個字,不要懶。
其次,不是「第9、192、631、770」這幾個周期,而是「9 192 631 770個周期」(即是 91 億 9263 萬 1770 個周期)的持續時間。只是舊式(非十進制)數字通常寫成「9,192,631,770」,那逗號只是把一個長數字分隔起來方便讀,不能當成幾個數字。
這些東西,我因為對單位有興趣,自己找書學了。
(其實要找也難,大部分都是舊得要命,只能在公共圖書館借到。)
就算不懂,只要查查維基百科也有(秒的定義)。
註﹕為不懂物理的看倌解畫—
所謂的「能級」,是指電子的能階狀態。一個原子有很多電子,電子是按照能階分佈的,由最低能階開始逐級填上去。最外圍的電子接受能量(激發)後,還能跳上更高的能階。
當電子受激發上較高能階後,會跌下來(正如你把球拋高後會跌下來),釋放的能量就會以光(即輻射)的形式放出。(相對而言,球跌下來,位能變成動能)
不同的光有不同頻率,由頻率最低的無線電波到最高的伽瑪射線(見電磁波譜)。頻率,即是在固定時間內的波動次數。
所謂「原子秒」,就是銫原子(某個激發態)放出的光波振動「9 192 631 770次」為之一秒。
再簡單點說,就是那些光波一秒振動「9 192 631 770次」,只是我們反過來用這個數字來定義「秒」,求其準確而已。
其實現在長度「米」的定義也是依靠光的,見米的定義。
Comments (7)
我打算在124後,逐個丙這些自以為捍衛版權法的無知之輩。這次,我見識到香港不少blogger的無知和扮野。
當然Sidekick是擺明政治抽水,就算被人圍攻我也不會放過。
某人是否抽水,或者跟誰有關係,我不太有興趣。
但他們有些質疑是有道理的。
對於《吉蒂與死人頭》,我倒一向認為沒有侵權。因為它的目的正是批評吉蒂(所代表的偶像物欲﹖),自然需要引用這個批評標的,那是符合《版權條例》的。
至於那幅海報,我看不出借用別人產品的理由。當然,可以說純粹當 gimmick,正如「朋友平價倉」一向都咁玩。不過實在冇必要去抄,而且我唔覺得抄左對份海報有乜好處,或者唔抄會令海報表達的訊息有損失。(相反,吉蒂果張如果冇左吉蒂就一定唔得)
好似 sidekick 話齋,自己拍過一張,效果都差不多。
同意「把不適用的法例統統刪掉」,但在未被刪掉之前,那條法例是具有效力的,上到法庭你唔可以話條例過時唔准用...blah blah blah...
就是「隻眼開隻眼閉」攪到有人有法不依,以為自己好有理,當其他人傻既...
冇錯喇... 直接修改人地既廣告就唔岩,而家用 DC 影過張有幾難? 還有作品是人地辛辛苦苦製作出黎,話明有版權,話明唔想俾人借用就要尊重人地。要搵唔該搵你情我願既 open-sources。
我得聲明一點,我末尾說的東西跟世澤兄不盡相同。
(「隻眼開隻眼閉」一段是借題發揮)
一條不適用的法例還有沒有效力,在法學上確實有疑問。
當然,從最簡單的角度而言,未廢除的法例就有效力。
但法庭是有可能不接受的,「頭上那把刀」就是例子。
遊蕩罪範圍廣闊,理論上要抓誰都可以。
但實際上,法庭不會只看你的行為「符合條文定義」就定罪。
尤其在普通法地區。
我是說在這一點上,世澤兄沒錯。
問題反而是﹕版權條例是否屬於這範疇﹖未必。
套用廣告宣傳遊行,跟打破藥物專利不同,保護版權持有人的權益不一定損害公眾利益。法庭不一定會視為無效。
或者我套用一個校規例子說明「法學問題」和「隻眼開隻眼閉」的分別﹕
假設校規規定「上課不准談話」。
有學生上堂傾偈,我不罰,那叫做「隻眼開隻眼閉」。
有學生因為同學昏倒而大叫救命,我引校規處罰,就是從法學上而言的「不公義」,雖然這條規則一般被視為有效力。
這位同學技術上是太了規,但如果交給法官,一定不會判有罪。
更正﹕技術上是「犯」了規
仲有盲毛明顯係扮正義,我唔係指方潤,而係kyotoap。在知識產權扮正義的人太多,我敢問kyotoap用的電腦軟件全部正版?
一般而言,非商業用途的限制,與商業用途的不同,因為這是保護創作自由。當然大企業亦不會得閒告你,免得企業形象受損。
如果有人仲要扮野,我好樂意逐個打。
世澤兄﹕
1. kyotoap 是我的老朋友,不是你的敵人。
2. 你也不能排除有人「全部正版」的,是嗎﹖
我想把討論集中在法學問題上面比較好,這樣對大家都比較有意義。誅心之論,徒添虛火,還是可免則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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