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6, 2005

  • 從胡兄說起 / 潘國森不知所謂


    本來應該溫書、寫書海潛遇的,偏偏還在網上溜。


    [從胡兄說起]


    方某有點自戀狂(自卑自憐也是自戀的一種形式),間中會搜尋一下有沒有自己的「新聞」。結果在 yahoo 找到這篇﹕秒秒鐘都是污染


    這是「始作俑者」 胡兄的 blog,這個例子顯示了文人之間如何 quote & counter-quote—很多論文恐怕就是這樣製造出來的—「文人多大話」的另一實證。


    如果說我與胡兄素未謀面,肯定是錯的(這是胡兄的誤會)。其實我在聯合監議會早就見過胡兄—當然我是無名小卒,自然沒人留意到。當時已經在 cuhk.forum 認識胡兄,看著一個「應該忙到死」的醫學生竟然會投入學生會活動,令我驚訝。所以胡兄見到我是不會認得的,我卻認得他的容貌。


    胡兄的網頁有很多對宗教的反思,頗合我心。
    我沒有歸入過哪個教會,「信耶穌」只是家母啟發的。幸好她也不算太虔誠,所以我在放棄宗教的時候,只需要面對自己的良心,沒有外來壓力。(有教會的人就更容易被縛在組織之中而難以脫離了,就算不是邪教,朋輩壓力一樣是很重要的因素。)
    我放棄宗教沒有教會行為的因素,是兩套世界觀(上帝和唯物科學)的衝突,純粹哲學原因。從此我眼中只能有中國「上天」的觀念,對於霍金等人的「自然神論」理念也能夠相容,但不可能再相信傳統基督教的「人格神」觀念。


    正因為這個「純粹」的棄信理由,所以其實不大可能叫我重新信教。甚至面對「她」,心癢癢之下也終於堅決不去教會。(對,我是掙扎過「去或不去」)
    當然,我和「她」之間的問題,這並不是最重要的一點—她早就知道我不信。


    幾點感想﹕


    1. 想不到我竟然有資格跟世澤兄來個「合稱」(那不是應該跟梁文道嗎 )。
    與正兄的「fourm 良心」評語相比之下,我覺得「名嘴」還是留給世澤兄比較適合。
    (對於正兄那篇文,我比較有興趣的是「誰」說學斌兄比我尚差半疇—我可沒讀過學斌兄在 forum 的發言,無可比較。)


    2. 我想我的學識還沒至於足以讓師兄「獲益良多」的地步,畢竟胡兄不是黃毛小子,也不是我的後輩。只能說是互相取益吧。


    3. 從多個不同途徑聽聞「forum 沒落」的消息,我不支持「一代不如一代」的迷思,但只有一個說法﹕
    一個討論區的氣氛,「絕對」不是單靠一兩個良心支撐起來的。只有這個討論區的社群,營造出一個支持「良心」的氛圍,才會「良心」長存。這是我從外頭其他討論區所得的親身經驗。
    每一個別參與者,都是造就「良心」的一部分﹔失去了這批人,「良心」不能獨完。


    4. 想看世澤兄的文,坊間選擇多的是。
    想看方某的文,除了本日記,《方潤之網》也收集了不少文章,如果它們不令人發悶的話。
    除此之外,定期出版的聯合報網上版也有不少文章。


    5. 大家之所以反對那篇聲明,其實甲肝和肛交的關係,並不是重點所在。
    問題是死光社濫用 risk factor 作為反對同性戀的藉口。


    在我看來,「濫交」比「肛交」是更重要的因素。
    「濫交的陰道交」和「單一性伴侶的肛交」相比,我敢打賭前者染病的機會高得多。男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患甲肝風險較高,只是因為男同濫交的問題比較嚴重而已,無論是因為社會壓力令男同關係不穩(吳敏倫語),還是因為男性濫交傾向先天比較高,所以「男男」比「男女」關係更不穩定也好(西方某些性擇書籍的討論)。(如果男同不濫交,肛交也會帶來風險—因為容易受傷,但風險不會比陰道交高那麼多。)


    所以這個數字(男同患甲肝風險較高)所能指導的政策,應該是加強教育所有人(包括男同性戀者)不要濫交、使用安全套,而不是反肛交、反男同性戀—很明顯男同性戀不等於濫交。否則就如我先前的說法,死光社應該反對異性戀、鼓吹女同性戀才是,因為「女同」最不濫交、患病風險最低。
    很明顯死光社不會這樣做,所以由此可見,死光社只是拿一個 risk factor 斷章取義,作為支持自己偏見的藉口。


    如果採用死光社的邏輯,既然吃油炸食品(應該)也是心臟病的 risk factor,我們應該立法禁止廿一歲以下的人吃炸薯條炸雞髀……恐怕上次反廿三條的中學生又要上街了,各大美式連鎖快餐店直情要搵美國政府出面干預都似。


    (註﹕是「雞髀」不是「雞脾」,我未見過有賣雞脾臟的。)


    為何有關的研究變得無影無蹤﹖
    除了因為流行「政治正確」之外,還不是因為有太多衛道士喜歡濫用研究結果來反男同性戀,所以才招致反響﹖


    6. 胡兄唔使驚俾迪士尼告,佢地只係執 Sanrio 口水尾。
    一來胡兄冇借首歌賺錢,二來《版權條例》容許使用版權物品作批評用途,不算侵權。
    有錢人最鍾意用「出律師信」黎嚇人,唔使理。


    7. 寫歌不是寫維基百科,怎麼需要中立﹖
    (難道麥當勞的廣告歌會告訴你他的食品高鹽高脂﹖)
    評論必然有立場,更不必要「中性」,否則就作壁上觀,不需要寫東西了。
    一篇好文章,不在於中立,而是在於言論有據、思方確當。
    歌詞不是議論文,就更不用像考試般,把正反觀點編排出來逐點評論。
    只需要它針對的重點真實,那就夠了。(正如情歌大多針對戀愛失落,卻鮮有「拉埋天窗」的情節—畢竟有前者經驗的人比後者多,共鳴更大焉。)


    用「不全面」來批評歌詞的人,根本是無的放矢。
    要求《頭條新聞》變成新聞報導,這才是真正的「低級趣味」。


    --------------


    [潘國森不知所謂]


    星期五因為要上晨讀,無可避免早起搭地鐵,於是拿了份《都市日報》。
    在地鐵上沒能讀完(因為未訓醒),回家才繼續讀完,於是在潘國森的專欄見到「奇聞」。
    這是我第一次見到有人聲稱「粵語正音」是「歪風」。


    我贊成正音,雖然我不見得像白頭教授何文匯那麼死硬,堅持把「時間」讀成「時艱」。(這其實也違反了他自己所聲稱的「正音原則」—回復正音以不混淆現代字詞為限。讀過粵語精修的中大同學,不妨「發掘」他那篇筆記來細讀。)
    反對「正音」的說法,我也聽過,大多是堅稱讀音約定俗成,埋怨正音不設實際。(對此,我覺得何氏筆記裡的反駁頗為有力。)


    不過,把正音描寫成「歪風」,恐怕除了潘氏,我沒在其他地方見過。
    把發音糾正竟然是「歪風」,難道把字音讀錯才是「正著」﹖


    (註﹕「糾」的正音是「九」,「斗」音其實是另一個字「紏」,意思完全不同,同樣見於何氏筆記。)


    雖然我支持正音,但對於反對正音運動的聲音,我沒有意見。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我不認為正音運動可以更正大部分人的懶音,正如「清潔香港運動」也沒有令香港更清潔一樣。這就是香港人的劣根性,單講正音根本是腳痛醫腳。
    只是這種「妖魔化」的描述,其實有很嚴重的後果。(粵語不用正音,那麼 leader / reader 也不用再區分了,七一上街的「黑衣」也自動成為「乞兒」了—幸好我穿白的 。)只因對正音運動有異議,也用不著祭出「歪風」一詞。有沒有想過抹黑「正音」,對於教育有甚麼惡劣影響﹖正音未必實際,但反映了做人一絲不苟的態度,把正音說得如此差劣(不單「不實際」而是「歪」),只會鼓勵小朋友「學會苟且」而不是「學會學習」。
    最離譜的是,在學生越來越不用心學習的時代,他們的家長(如潘某)竟然在歌頌「差不多先生」﹖﹗


    本來我還覺得潘國森是一個比較溫和派的人(雖然他反同性戀的說法我不敢苟同),尤其他那本《千字文詳解》,我很喜歡。


    經此一役,我要對這人重新估計。


    發現一些你本來尊敬的人物原來如此不堪,其實是很痛苦的事。

Comments (2)

  • 談正音的話,不妨也找找王亭之的意見。謝冠東的看法,你可以
    翻閱《四十年》,然後一覽他的文字網站。

  • 《中大四十年》的文章早已拜讀,雖然他的批評就我而看很無力。
    我倒認同何文匯的說法,既然中小學沒教好,唯有大學嘗試補救。
    (給看倌的 link﹕http://www.geocities.com/cu40super/)

    找了王亭之的網站﹕http://www.kankanwoo.com/masterjournal/radio.asp

    我的理解有點不同,王亭之直接批評何氏等人所推廣「正音」本身有不妥、堅持《廣韻》的觀點/手法霸道。這些是很正當的批評,值得大家繼續討論。(所謂「邪音」只屬誇張說法)

    潘國森所說的,卻是「正音運動」是「歪風」,這是我不能接受的。

    中大應不應該有語精,這是另一個問題,但中小學一向沒教好拼音(是否一定要讀「ping1」﹖我不認為。太滑稽了),這是事實。
    就如普通話,粵語應該有一套標準音(不等於王亭之批評的忽略轉音),這個「正音」的要求是很正當的。(當然,俗音何時變正音,又是一個大問題)
    王亭之所批評的,是何氏等人選擇「正音」方式的不當,多於「正音」這個概念本身。

    「正音」不等於抹殺方言,不同的方言區有不同讀法,是正常的(正如英文,Queen's English 是正宗,但其他方言不等於錯)。可是香港人的問題並不是因為方言不同,而是因為懶音,在同一方言中讀出另一種東西來(如「恆生」變「痕身」),這樣會造成混淆,那就是問題。
    提倡正音是為了更正這些懶音,在這一點意義上,「正音運動」絕對不可以被稱為「歪風」。

    至於何氏等人的對錯功過,是另一重問題。

Comments are closed.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