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 2005

  • 校友會開會的事,唔想多講。


    一諗到隨時要日日八點返學,仲要做埋「上主」果份,「想死」。


    天呀,連午間新聞也要播國歌﹖﹗
    他們不是說國歌和國旗一樣神聖的嗎﹖
    把它當廣告歌般日播夜播,難道不是另一種褻瀆﹖﹗


    想洗腦都唔使咁低招架……
    謊言說一百次就會(令人以為)變成真話。觀乎明光社,再看公民教育委員會,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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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上訴,令我很失望。因為一條明知有歧視性的法例,不去修改反而上訴,是甚麼意思﹖
    不過我不怕上訴會成功。我相信法理,就正如我從來不相信法院會判「領匯」不准上市一樣。
    如果法院也屈服於這些謬論的話,香港法治就真的完了。


    肥力那邊望到明光社的聲明,有這一句﹕



    「如法律有修改的需要,應交由立法機關及公眾作深入的討論如何修改,達成能平衡各方面的價值的方案,而不應單由司法機關作出裁決。」


    引證了我先前的看法﹕明光社根本就不尊重法治。
    司法覆核的制度,正正是要司法機構從法理角度去審視立法機構訂立的法律。司法覆核不是宣判「法律該不該改」,而是宣判「法律是否違憲」﹗
    違憲就是違憲,這根本不是「公眾討論」或「價值」的問題。


    意圖用公眾壓力迫律政和司法機關屈服,置三權分立於不顧,可見明光社為求目的不擇手段之卑鄙。


    明光社這批人已經無可救藥(正如他們眼中的同志組織。聖經也說過啦,你那麼喜歡論斷別人,自然也會被人論斷),我已經沒興趣理,倒是在網上看到還有人那麼有心逐點拆解,佩服﹕


    阿藹﹕網絡傳染病: 向明光社說不醫護人員反肛交法聯署聲名


    熊一豆﹕又來傳染病︰向明光社說不答基督徒問破誓─作結


    思存﹕明光社與「醫護人員聯署聲明」續談明光社與「醫護人員聯署聲明」


    可見「明眼人」仍然不少,只是聲勢比不上那些「死光人」(明光社專放死光,姑以名之)而已。


    (希望不會有人說我偷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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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提及潘國森在《都市日報》反同性戀反得比較有情理,不過其實他也有謬誤之處,只是言辭含蓄,沒有明光社般擺明聲大夾惡。例如﹕


    1. 他說法例只歧視肛交而不是歧視同性戀。
    上次(九月二十六日)我已經提過,法例對肛交的禁止是一致性,確實不是單單歧視同性戀(雖然同性戀只能肛交而不能性交,異性戀者卻可以選擇,這也是一種不平等)。但另一條禁止廿一歲以下男男「嚴重猥褻行為」,非男同性戀者的界線卻是十六歲,這就很明顯是歧視了。


    2. 法例目的是保護廿一歲以下人士的穀道。(即肛門,因為他的專欄以中國古文化為題,所以用上一些古語)
    肛門不是天生用來進行性行為的,這點相信大家都明白。但究竟和「廿一歲」有甚麼關係呢﹖無論潘國森或明光社都舉不出理由。
    因為「廿一歲」只是以往「成人」的界線,後來「成人」界線已經下降,異性性行為方面的限制也一樣,就只有同性性行為的限制沒改變。從歷史因素看來,就很明顯不是為了保護甚麼,而是歧視的後果。
    如果說肛門不是性器官,就有必要用法例「保護」,那麼就不應該有「廿一歲」的界線,而是完全禁止肛交。
    (至此,新加坡政府為何要禁止口交,就可以理解了。)


    3. 他以中國古代好男風者始終會結婚(自然是跟異性),指他們不是同性戀而是雙性戀。
    這是瀋國森最「無良」的論點,因為擺明是轉移視線。
    3.1. 雙性戀一樣包括同性性行為,迴避不了。
    3.2. 為甚麼他們會結婚﹖稍識文化者皆知,儒家自古重視傳宗傳代,生兒育女是最大的責任。
    那些人愛不愛女人,我們不知道,但就算他們不愛女人,也必須娶老婆、生兒女。他們搞同性戀,社會不會懲罰(雖然會嘲笑),但如果他們不娶妻生子,肯定會被冠上「不孝」的惡名。所以他們結婚,根本無法證明他們「也愛女人」,反正我們未聽過他們為老婆寫情詩
    3.3. 如果有老婆就等於不是同性戀,那麼公認「同性戀最盛行」的古希臘,也只算是「同志組織的宣傳」而已。
    正常人都想得到,任何一個社會,同性戀者都必定是少數,否則這個社會必然無法自我延續。在這種情況之下,同性戀者也有傳宗接代的壓力。古希臘文化崇尚男性之間的愛,多於男女之愛,就是同性戀文化的證明。
    為雙性戀和同性戀硬畫一條線,其實是很「無厘頭」的行為。


    4. 他說中國古人鄙視同性戀,不知從何說起。
    當然,中國古代也不致於贊許同性戀,可是對同性戀一向比基督教寬容得多。(因為沒有「所多瑪故事」的緣故﹖)
    正如前文,只要你盡了「傳宗接代」的本份,愛同性或異性都沒至於是「罪」,人家頂多會嘲笑你「有女不愛愛男的」。(反正就像吳森的說法,中國古代不強調「愛」)
    瀋國森自己舉出來的例子,也頂多反映出一般人對同性戀並不認同而已。
    最著名的「斷袖分桃」兩例,國君好男風,大臣沒有反對(管仲遺訓﹕國君辦好了公事,私下享受不需要他多管),也沒有大臣要求把那「另一半」趕走或懲罰,只是留下一句帶有諷刺成分的成語而已。
    這正好反映了中國古人對同性戀的態度。


    5. 他聲稱「那不是同性戀」之時,提及孌童關係會在較少一方成年後結束。
    5.1. 這是廢話,孌童癖就是只愛嫩的,長大了當然要結束。
    5.2. 把同性戀和孌童癖混為一談。
    儒家沒有譴責同性戀,卻嚴厲批評孌童癖。


    《尚書.商書》伊訓篇提到﹕



    「敷求哲人,俾輔于爾後嗣,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恆舞于宮,酣歌于室,時謂巫風。敢有殉于貨色,恆于遊畋,時謂淫風。敢有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時謂亂風。惟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喪;邦君有一于身,國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訓于蒙士。


    「比頑童」是「國必亡」的,可見其批評之嚴厲。


    很多人把「比頑童」說成「同性戀」,包括古德明,可見瀋國森如此解釋並非志在誤導。但大家從來只說比頑童就是同性戀,卻沒有人解釋過為何比頑童是指同性戀。
    我覺得很不合理,從未聽過古文會用「童」指稱成人的。
    (秀才又稱童生,所以一個老人也可以被稱「童生」,但這只是因為他沒考上舉人而已。正如翰林院任職的習慣上都稱「老先生」,於是有些年青人中進士,入職翰林後也被稱為老先生,那不等於「老」包括年輕人。)


    我認為比較合理的說法,「比頑童」應該是孌童癖。
    (最奇怪的是有些人連帶把「孌童」也解成同性戀了。按照國府教育部《國語辭典》網上版,孌童指「舊時供人狎玩的美男子……或稱為男妓。」形容人物而非行為。縱依此解,美男子也不大可能包括一些不年輕的人,應該是風華正茂的少男才對。)


    在《國語辭典》沒有「比頑童」一條,查「童」字解釋倒有趣﹕



    名1. 古代獲罪入官為奴的男子。說文解字:童,男有罪曰童,女曰妾。漢書˙卷九十一˙貨殖傳˙巴寡婦清傳:羊彘千雙,童手指千。顏師古˙注引孟康曰:童,奴婢也。
    2. 未成年的僕役。通僮。如:書童﹑家童。
    3. 小孩,未成年的人。如:牧童﹑兒童﹑童叟無欺。孟子˙盡心上: 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
    4. 愚昧﹑無知的人。國語˙晉語四:聾聵不可使聽,童昏不可使謀。
    5. 姓。如漢代有童仲玉。


    形1. 幼小的。如:童工。
    2. 未結婚的。如:童男﹑童女。
    3. 光禿的。如:童山濯濯。


    很明顯「愚昧、無知的人」、「姓」或「光禿的」並不會是我們討論的詞語用意。
    所以餘下的只有「獲罪入官為奴的男子」、「未成年的僕役」、「小孩」、「幼小的」幾個可能性。(至少單講多寡,是四分之三對四分之一 )
    很難把「比頑童」解釋成「搞官奴」吧﹖難道搞不是奴隸的就不算數﹖
    還是「搞未成年男僕」(男版 lolita﹖)或者「搞細路」比較說得過去。


    「頑童」又如何呢﹖《國語辭典》解作﹕



    1. 童昏且固陋。國語˙鄭語:今王棄高明昭顯,而好讒慝暗昧;惡角犀豐盈,而近頑童窮固。
    2. 頑皮的小孩子。紅樓夢˙第三回:黛玉心中正疑惑著這個寶玉不知是怎生個憊懶人物,懞懂頑童,倒不見那蠢物也罷了。


    究竟「比頑童」真的是指同性戀,還是只是孌童癖呢﹖有待高明以教我。
    未有進一步論證之前,我只能把它解成孌童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