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6, 2005
-
草雨田還未給我名單之前,先給我一本網上相簿﹕原來她去了絲綢之路。
(這種遠行,我就不想去……都說我是都市人,只愛有地鐵的地方
)
發現原來「第一個她」也有份,很難想像她家人會讓她去那麼遠的地方。

(我倆「家教」甚嚴,可是當年她比在下更「灰姑娘」。日落後未回家,必遭「連環奪命 call」……)
可見時代真的不同了。
每次想起她們,心中總有點遺憾,因而不快。
這也是一種病。
-------------
《翻新大少》裡面歐陽震華對郭羨妮說﹕大家是老友,所以才講真說話。然後就質疑她為何跟有婦之夫一起。
這可能就是問題的核心。交情不深,所以不接受你的批評。
(雖然我只係為寫而寫,冇諗過要佢接受與否。)
俗云﹕交淺言深,大忌也。
方某對這一點是不太敏感,說話也不大會選擇對象。
優點﹖缺點﹖
沒關係,反正會惹麻煩就是了。
-------------
繼續看著《AM730》的明光社廣告。
早說了沒興趣逐篇逐句去駁,不過今天見到很「邊緣」的論點。我比較愚鈍,需要多想一會才想得通,所以相信寫出來對大家也有意思。
又是明光社的四格故事,聲稱加拿大有一個基督徒印刷商,拒絕同志組織「幫襯」而被告,結果被罰。明光社自然以此作為「同志極權」的個案,「恐嚇」大家反性傾向歧視法例通過後會發生同樣的事。
如前述,一開始我也墮進明光社的「圈套」﹕不做生意算歧視嗎﹖難道人家反對同性戀也要幫你印東西﹖
不過明光社畫蛇添足的一句引起疑心﹕要找另一家印刷商「一點也不困難」。
加拿大號稱自由,但也是基督教為主的國家,要找一家非基督徒印刷商真的那麼「容易」嗎﹖如果人家可以找到另一家,怎會找上你﹖難道跟你有仇,專門給你找麻煩﹖
再者,如果凡基督徒都反同性戀(假設),全都不接生意的話,難道同志要自己開一所印刷廠﹖
雖然一所印刷廠不是公共服務,但如果因為(與印刷專業無關的)意見不同而無法得到服務,那不一樣是歧視嗎﹖
在這個個案中,「性傾向歧視」是比較難看得清楚的,我想改個例子會比較容易想得通。
假設找那位印刷商的不是同志組織,而是回教徒。
印刷商一見到對方,就想「回教組織﹖」,拒接生意。
(這正是明光社四格故事第二格的內容,當然拒接的原因是「同志組織﹖」)
那麼,你會說不是宗教歧視嗎﹖
重點是﹕在整個「故事」中,印刷商從沒索閱過對方的稿件。
(明光社說故事時有偏頗絕不出奇—而且正是如此—但他們的偏頗不可能偏向同志組織,而只有可能偏向另一側。所以上述重點並不會受明光社「可能故意忽略」的影響,可以當成合乎事實的表述。)
這位印刷商只因為對方是回教徒(或同志組織),並未考慮稿件的內容就拒絕接生意,這正是「歧視」的一般法律定義。
為何要檢查稿件﹖
我們需要知道,現代法治的原則,是不會要求人們違背良心的。
如果對方交來的稿件,有敵視或針對基督教的成份,一個有良知的基督徒當然有權拒接。因為他不可能違背良心去印刷一些攻擊「上帝」的文件。
如果當時印刷商有這樣做,認為稿件有問題才決定拒接,法庭的判決就未必一樣了。(當然法庭也要考慮你的「良心決定」是否真的合乎常理)
你連稿件也沒看過,又怎知道是甚麼﹖
同志組織的稿件,可能只是宣傳他們組織聚會的傳單而已。
回教徒的稿件,可能只是新開幕清真寺的小冊子,印上地址和聚會時間等資料。
這些稿件,嚴格而言當然不是「合乎基督教」的內容,但也不是「反基督教」,也就沒有合法拒絕的理由。否則,這位印刷商就連廣告傳單也不應該印了。耶穌沒贊成消費主義,你怎麼幫人家印廣告﹖﹗
甚麼都不印,一是只能替教會印聖經,二就是食穀種。
不考慮稿件內容,只因為當事人的背景而拒接生意,就正正符合「歧視」的意思。這就是被判有罪的理由。
真的是同志組織「霸道」(明光社語)﹖還是這個不問情由、只問背景的印刷商﹖
順便一談,前幾天在《AM730》見到眾多反對衛生署廣告的來信。
(《AM730》好像變成保守派陣地……《都市》潘國森雖然也反同性戀,但還不至於製造謬論)
反對的理由是避孕套並非為非陰道性交而設計,其實並不安全,衛生署廣告是誤導云云。
表現看來很有道理,其實說不通。
如果說肛交容易損壞避孕套,那麼不正確使用避孕套(於一般性交),甚至粗暴的性行為,同樣會增加避孕套損壞的機會。上任何一個性討論區瀏覽,會發現一般性交弄穿避孕套的提問,肯定比肛交弄壞避孕套的問題為多。(當然,因為肛交相對於陰道性交的比例其實很低。見註。)
如果要接納那批針對肛交的意見,那麼衛生署是否同樣要註明不正確使用避孕套或粗暴的性行為並不安全﹖
當然,警惕以上三者,是合理的。
但我們需要知道衛生署那個廣告的目的,是「呼籲性行為要用避孕套」,而不是「教人如何使用避孕套」。所以其實那些人的批評,是不對頭的。
稍識廣告、或教育學者皆知,信息密度是有限制的,一堂課也不能教太多東西(今天就剛剛碰了壁),一個短短的廣告更不可能傳送太多訊息。
其實衛生署的廣告已經說明,要「正確使用安全套」,而不是單單「用安全套」。
怎麼才算正確使用,肛交者需要如何保障自己(例如多用水性潤滑劑),已經是另一個問題。但更大的問題是,這些衛道者會否接受衛生署在電視廣告詳細教育公眾「怎樣使用避孕套」﹖
只要想到這點,就更能看到那些衛道者的無理之處了。
更「搞笑」的批評還有兩個﹕
1. 廣告兩個男士扮演同性戀者,一位較年長者意淫地望著另一位,有鼓勵廿一歲以下少年肛交之嫌。
(見到這個批評之後,我又看過廣告幾次,怎也看不出兩位男士哪位比較年長,怎樣看兩位男士的年紀應該差不多。更沒理由看得出有其中一位未足廿一歲,廣告拍攝時法庭還沒判決,衛生署豈有鼓勵犯法之理﹖由此可見衛道者之心中有鬼,沒鬼的地方也看出鬼來。)
2. 廣告中也出現女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根本不需要用避孕套,只是政府「懶平等」胡扯上去的。
(這點更搞笑,只能用「無知」二字形容。女同性戀者沒有陰莖,也可能用上性玩具,衛生署正是要提醒她們「玩具」也要上套—如果雙方都會用上同一件玩具的話。當然,實際上女同志玩性玩具的未必多,但也需要提醒。)
(註﹕要注意,肛交並不是同性戀者的專利,一男一女也有肛交的。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C條禁止廿一歲以下的男男肛交,118D條則禁止與廿一歲以下女童肛交—單純這點倒不算歧視同性戀者,而是歧視男性和肛交行為。因為第124條只禁止與十六歲以下女童性交(即衰十一),此罪只罰男性,而且合法陰道性交的年齡是十六歲,而肛交是廿一歲。
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肛交行為,在生理或心理上需要更高的年齡,否則就是歧視。至少我不認為廿一歲和十六歲的肛門/直腸有何分別,但十三歲和十六歲的陰道就肯定有分別。
反而另一處才是真正歧視同性戀者﹕第118H條禁止廿一歲以下的男男「嚴重猥褻行為」,而146條則禁止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注意146條並無男女之分。)
Recent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