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9, 2013

  • 中大評議會會章小組會議紀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四次會議紀要] (當然還是非官方的)

    (上回提要)

    今次進一步「技術性」,純粹處理先前談過的規章修訂。

    1. 「候選人個人資料表格」已經常委會通過,將於2013年的大會使用。

    2. 「選舉議席候選人指示」第4條,同時經常委會通過。

    由於原建議只提及「以黑色筆手寫或打印」,被常委質疑「是否不用筆就可彩色打印」,所以增添「黑色打印」﹕

    「4. 宣傳單張必須為純文字稿件,以一張A4(210 x 297 毫米)紙張為限,必須以黑色筆手寫或黑色打印。至於圖片,只限個人近照(不得超過 55 x 45 毫米),可彩色或黑白。內容不得作任何人物攻擊、誹謗、歪曲事實或虛假陳述。」

    在下質疑「黑色打印」是否有點怪,畢竟照片也是以「黑白」和「彩色」相對,會否寫「黑白打印」比較好。不過其他人反駁說「可以用非白色的紙印」,只強調「黑色」就好。
    我想「黑白」不是指要白色紙的吧(正如黑白相也不必然要白色相紙),不過這也不是甚麼原則問題,隨它去。

    3. 《選舉章則》增設制定指引規定

    本來小組的建議是﹕「2A. 常務委員會可為各選舉制定指引或表格。」
    在常委會被改成﹕「2A. 常務委員會因需要可制定各選舉指引或表格。」

    「因需要」這三字頗多餘。難道會沒有需要但又制定一堆指引或表格﹖就算真的那麼無聊你也不會承認吧﹖
    不過「可制定」的確比「為選舉制定」簡潔,所以建議只寫「常務委員會可制定各選舉指引或表格」。

    4. 《選舉章則》主席原有之選舉主任職權可由常委會另行委人代替

    原文﹕「6. 選舉主任由校友評議會主席擔任。如主席缺席,或主席同時亦為候選人時,則選舉主任職位由副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指派之其他成員擔任。」

    常委會同意上次小組建議,可由常委會委任一名常委代替。
    他們建議這樣改﹕「6. 選舉主任由校友評議會主席或由主席委任一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之常務委員擔任。如主席缺席,或主席同時亦為候選人時,則選舉主任職位由副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通過之常務委員擔任。」
    (後半句是常委會沒提及,秘書為求完整自行補上的。)

    這個看來很奇怪。首先好像要強調主席的「委任權」似的,反正常務委員會委任就成了。
    其次有其他小組成員提出﹕如果委了另一人為選舉主任,還有「主席缺席」的寫法就會令人誤會,以為明明已委任選舉主任,主席缺席也會導致要再另委選舉主任。(這樣的想法更怪,既然已委了又何來要另委﹖不過如果有人這樣誤會即是其他人也可能會誤會。)

    如果要避免「主席缺席」又要處理「如果主席成為候選人」的問題,只要先說明「選舉主任不得成為候選人」,然後再規定選舉主任缺席的處理方法就行了。

    然後討論下去更離奇。因為大家突然覺得只「分拆」點票工作是沒問題的,而大家明明在先前的會議才兩次反對主席的原建議(即是分拆),說選舉主任職責宜「從一而終」不宜分拆以致權責分散,所以常委會才提出現在的建議。當然他們要改變主意不是不成,不過沒甚麼原則問題導致要改變看法吧﹖

    於是在下乾脆按常委會的原議略為修改,給大家算了﹕

    「6. 選舉主任由校友評議會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指派的常務委員擔任。選舉主任不得成為選舉候選人。如選舉主任缺席,則選舉主任職位由副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指派的常務委員擔任。」

    這建議將交給常委會。

    5. 《評議會章程》增加「24A. 上屆主席,其常務委員任期自其卸任主席後一年為止。」

    預期將跟《選舉章則》的最終修訂版一併提交2013年度大會通過。

    6. 電子投票事宜

    常委會聽取了本小組電子投票分組的報告。由於平台安全考慮多和經費要求高,難以實現。所以他們把期望目標改為「改善投票效率」和「減輕工作量」。換言之不再期望搞「全港/全球網上投票」,而只聚焦於會場內的即場投票電子化。

    這樣其實有雷聲大雨點小,因為本來電子投票建議就是想用來取代歷來被詬病的授權票。如果只變成處理現場投票,那就等於完全放棄了原來的目的。(當然其實大家早就料到網上投票—縱使只限本港—有很多網絡安全問題,評議會也沒有經費。所以電子投票本來就是希望不大的一個研究項目,只是研究一下可行性而已。)

    在下說﹕如果要求那麼小,那就不要再研究甚麼電腦系統吧。理論上只要學公開考試,把選票設計成多項選擇試卷(MC)的模式,然後全部丟進讀卷機(OMR)當讀票就行了。我就不信一間大學沒這樣的機器,連錢也省掉。
    當然,用讀卷機也一樣有問題票要解決的,但問題票數目很有限,沒問題的票讀得快,點票速度自然也快。

    眾人認為,如果用這樣的方法,說不定點票時間會縮短到,原本「主席離場主持點票無法主持會議」的問題會消失了。(因為在評議會還是小圈子遊戲的時代,一次投票也不過一二百票,很快就點完。主席是在投票後在會場點票,然後隨即回來主持會議的。)
    亦即是說,另外委人擔任選舉主任的條文可能也不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