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2, 2013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三次會議紀要] (當然還是非官方的)

    (上回提要)

    這次內容比較「技術性」,至少主席沒來了。

    首先是跟進修改已有文件的東西。

    1. 候選人個人資料表格

    修改了一些表格內文(例如把「個人資料表格」改為「個人履歷表格」、「正楷書寫」改為「黑色筆手寫或打印」、「填表人資料」改為「候選人資料」)。

    討論重點是關於「誹謗或非法內容」有否令常委會變成法官之嫌。稍後建議改為「候選人必須確保內容準確,並不涉及誹謗或非法內容。常委會保留上載或刊登與否的最後決定權」。
    (不過個人覺得其實這爭拗頗無必要,因為這份表格規定了只能填寫「專業發展資料」、「社會及公共服務紀錄」、「服務校友會及校友評議會紀錄」、「曾獲專業或服務榮譽、榮銜及獎狀」四項,失實倒有可能,但違法恐怕很難﹖)

    2. 候選人宣傳單張

    把單張只限文字,擴展為可以加個人照片的條文。討論中把「單面」要求刪除(即可以雙面,環保理由),並把照片的「護照尺寸」要求改為具體尺寸。其餘技術修正不贅。

    3. 在選舉章則賦予常委會不時可制定指引或表格權力之條文

    其實本來就有這權力,只是寫成條文。略為技術性修正內文,不贅。

    4. 上屆評議會主席任期改為一年

    秘書建議在《評議會章程》加一條24A「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之任期為一年﹔倘校友評議會主席為連任,該屆則無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

    上次會議已有人要求加上後半句,但我覺得頗無謂,因為正常人都應該明白這一點。而我給會方的建議是乾脆在18(c)補加為﹕「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任期至其卸任主席一年為止﹔」
    (就算今屆主席連任,那麼再上一屆的主席也早就過了一年之期了。)

    其他人認為18條是組成,24條才開始講任期,所以應分開。我沒所謂,把這一句變成24A就成了。(雖然在學生會會章而言,這類說明是放在「組成」條文中的,所以我也依慣例這樣寫。)

    然後是繼續討論其他議題。

    5. 由常委會指定其他人在會員大會上監督點票過程

    (這方面其實在下早已草擬了一堆條文,只是不知為何電郵秘書沒收到。不過觀乎常委反應,我那份建議其實也可以省掉。)

    上次大家建議另委選舉主任或委員會,常委會的反應是不贊成搞「選舉委員會」那麼複雜,建議仍是「分拆」點票工作。

    在下乾脆反問,究竟是否主席認為選舉主任其餘權責重要到不能放,就只想放了監票職務﹖本小組上次已提出清晰理由,分拆權力是不恰當的。

    有人提及其他選舉監票人都可另行委任。在下指出,那些監票人只負責監視點票過程「沒有作弊」,隨便找個人都可以做。但評議會的監票,還有其他權力行使(如決定重點),並不是純粹觀眾。

    我們應該請主席選擇,如果他想履行選舉主任權責,就應全套執行﹔如果不想,就應全套交出。而不是中間分割,去到監票時就丟給別人,自己跑回會議廳主持會議。

    許漢榮建議,如果常委會怕另委人士難以問責和聯繫,不如改為常委會委派一名常委擔任選舉主任,只要找個該年不需參選的常委就可以了。

    這建議交回常委會考慮。

    6. 研究院校友會代表權問題

    代莊耀洸在會上提出這個大家關心的問題。由於小組秘書同時是校友會聯會的秘書,所以向大家簡單交待了進展。
    校友會聯會已開會商議了這問題,認為一切應依法辦理,主席殷學姐將於第二天(即本星期五)正式致函評議會主席交待。

    在法律上,由於研究院校友會的公司註冊已被註銷,所以它在校友會聯會的代表權應該自動失效,因此聯會對研究院校友會代表送往評議會擔任薦任常委的推薦亦應撤回。

    問題是這樣是否同時影響那個代表的校董資格﹖因為《選舉章則》規定參選校董者必須為常委,如果代表權失效是否同時影響當選資格﹖這點似有爭議,而眾人亦不願討論。

    7. 電子投票

    電子投票小組已開會討論問題。認為系統首要是安全和私隱,要確保所有人包括系統管理員都不能abuse the system,而且要確保投票的integrity(可覆查)但又要符合「不知名」規定。
    小組希望常委會確認先前通過的要求並沒有因換屆而改變。

    而且如果電子投票可以實行的話,似乎現有的授權票亦沒有存在必要,屆時應研究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