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0, 2012

  • teacher librarian discussion board, again

    教育城圖書館主任討論區的一點討論,觀點未必正確或很有用,說不定看倌會有更精闢的意見。

    傳記分類依歸- 依國藉還是種族?

    賴永祥法應該說得很清楚是「依國分」,從來沒有按種族分類的選擇。

    至於多國籍的人應該如何分,台灣「國家圖書館」有答覆

    「人物傳記之國籍認定方式有二:其一是最初國籍,又稱最前國籍;其二是最後國籍,又稱最新國籍。圖書館在進行傳記分類時,可依其中一種方式來認定國籍並決定分入國別。本館基本上採新國籍為標準,認定時間點為文獻編目時該傳記主人之最新係屬何國,即分入何國傳記。 從上述原則來看,傳認國籍認定與出生地或生活皆無甚關聯,主要仍依國籍來認定。」

    (所以,愛因斯坦的傳記通常被分為「美國傳記」。當然其實你也可以細分入「科學家傳記」的)

    DVD外借予學生問題

    你不如問問究竟犯了哪一條法,因為版權條例只限制牟利用途的租賃(包括借閱),學校並沒有從中牟利。
    非牟利的借閱根本沒有觸犯任何一項「版權限制的作為」。

    版權條例第22條「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1) 作品的版權的擁有人按照本分部的以下條文,具有在香港作出以下作為的獨有權利─
    (a) 複製該作品(參閱第23條);
    (b) 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複製品(參閱第24條);
    (c) 租賃該作品的複製品予公眾(參閱第25條); (由2007年第15號第5條代替)
    (d) 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參閱第26條);
    (e) 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該作品(參閱第27條);
    (f) 將該作品廣播或將該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參閱第28條);
    (g) 製作該作品的改編本,或就該等改編本而作出任何上述作為(參閱第29條),
    而上述作為在本部中稱為“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自行或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第25條
    (1) 租賃任何以下作品的複製品予公眾,是受該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a) 電腦程式;
    (b) 聲音紀錄;
    (c) 影片;
    (d) 收錄在聲音紀錄內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
    *[(e) 載於連環圖冊內的文學作品或藝術作品;或
    (f) 連環圖冊的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由2007年第15號第6條代替)(e及f 未實施)
    (2) 在本部中,除本條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租賃”(rental) 指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或商業利益,而令作品的複製品在該複製品將予或可予歸還的條款下供人使用。
    (3) “租賃”(rental) 一詞不包括─
    (a) 提供作公開表演、播放或放映之用或作廣播或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之用;
    (b) 提供作公開陳列之用;或 (由2007年第15號第6條修訂)
    (c) 提供作即場參考之用。
    (4) 在本部中,凡提述租賃作品的複製品,包括租賃原本的作品。

    我們通常的處理都是在CD盒上貼張警告,說只供個人使用不得複製之類。

    此外,由於CD/VCD/DVD多數有使用條款(terms),只供個人使用不准公開播放之類。在法律上雖然學校圖書館不犯法,但會否因為違反條款而當成「違反合約」的民事案件並不明確。
    不過可以想到的是,如果商家要告我們違反合約,只要證明有多少損失才可以索償的。既然我們是非牟利的,除非那隻碟被拿來搞大規模翻版(等到我們買,那隻DVD早就舊了),否則根本不可能造成多大損失。為了這樣來打民事官司,對他們是不划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