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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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二次會議紀要] (當然也是非官方的)
(上回提要)
星期四開會,我遲了幾分鐘,在樓下碰到李學長一起上去,怎料一開去又見到主席。主席又是來「交待」自己想做的東西﹕
A. 要求在會員大會上提出決議案須事先通知,以免出現大部分校友不知道將有哪些決議、單憑在場人士決定的情況。有可能先找法律專家研究草擬再交小組審議。
(方按﹕這方面其實他們應該再看去年的會議討論結果,何況中大條例規程十八已指明「以動議形式列明」,如果需在章則中要求事先提交議案的話,王霖師兄和在下亦已擬訂版本。但無論如何,就算你規定所有議案要事先提出,現場提修正案的權利總不能剝奪吧﹖這樣其實沒太大作用。)
B. 「校友評議會」改名,或者會進行宣傳、調查和開論壇。
(方按﹕這主席有個問題,就是總是把大學正式代表校友議論校政的「評議會」當成搞聯誼的「校友會」。要搞聯誼你去校友會搞囉……
有趣的是,原來除了港大改名叫「畢業生議會」外,據聞其他大學搞convocation都沿用「評議會」的名稱。)C. 要求校友會聯會薦任委任,須經民主選舉程序。並延長任期至三年。
(方按﹕這個你先問校友會聯會吧)
似乎這主席特別喜歡繞過小組召集人親自「下鄉宣旨」。
另一問題是,這次議程有三個項目,主席又提及另外三項(雖然常委會未有決定我們無需處理),但上次主席總共提出十一點「wish list」,其中兩項一早撤回,即是七除八扣下還有三點「妾身未明」﹖雖然在職責上常委會沒要求的我們不需理會,不過主席這樣是否太令人有懸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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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議程包括經常委會要求小組處理的三項工作﹕
1. 研究如何在條文上可規定是由選舉主任或其他經常委會指定之人士在會員大會上負責監督選票點算過程
起因是早年「小圈子」選舉簡單,但近年多人爭奪議席、選票增加、點票時間延長。新主席認為主席應該主持會議參與討論,而非只顧點票把職權移交給副主席(即李學長)。故有此議。
問題是評議會選舉章則本來就把整個選舉流程交由選舉主任(主席)和副主任(即校友事務處處長)負責。把監票工作單獨分拆,理論上不是不可能,但會破壞選舉主任工作的一貫性,而且工作分散不利問責。再者由主席兼任選舉主任也容易出問題,因為這樣主席要就個別重選常委的選舉問題作裁定,這樣很難保持中立。
所以小組一致認為選舉主任一職不宜分拆,並建議由常委委任另一人為選舉主任,或委任幾人(如三人)組成選舉委員會行使職權。資格只需要是評議會成員(即校友)便成。
2. 將候選人指引放入校友評議會章則,及設計特定表格形式(提供個人照片)供候選人自行填寫和提交參選資料
小組成員第一大懷疑是「有沒有必要章則化﹖」,抑或繼續當成指引使用,待有更多經驗後才正式規定。
另一問題是表格本身,現行表格上只供填寫個人資料和履歷,如果有其他介紹的話(如宣傳網址)只能附於宣傳單張上。而評議會只會郵寄(或電郵)議程文件連個人履歷,宣傳網址只能在評議會網頁看到、或由候選人於大會當日派發。網頁如果有誹謗內容,會否令評議會負法律責任﹖
又,建議在表格中加上照片欄位,是否必要﹖最後決定相片可放在宣傳單張上,不必要放在履歷中。
而在選舉章則中只需要加一句「常委會可不時制訂與選舉有關的指引」就可以解決守則地位的問題了。3. 考慮將「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年期縮短至一年或其他合適年期
這據聞是新舊主席一致同意的,新主席不欲舊主席干預太多,舊主席亦不想留下「獻世」云云。而且現行制度是主席選出任期三年,但再加上落任後身為「上屆主席」又留在常委會三年,實質總共六年。於是有人質疑一選做六年會不會太長﹖
可是,如果把「上屆主席」縮至一年,主席三年任期,那麼即是每三年有兩年中常委會將少了一個人,這樣會否影響其他方面的組成,例如法定人數的計算﹖(這個懷疑根據不強,見下文)
另一個問題是,「上屆主席」這個概念本身就很怪,因為常委會其實沒有「屆」這個概念。校友評議會的常委會組成,有點像美國參議院(一任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一議席),六位選任常委任期兩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
美國國會有所謂屆別,兩年一屆,明顯是根據眾議員的任期而來(兩年任滿一併重選)。但從未聽過常委會有所謂「哪一屆」。既然沒有「屆」,又何來「上屆主席」﹖
莊耀洸認為,「屆」只是年度會員大會,所以只指一年。於是根本不用改任何條文,上屆主席本來就該在一年後卸任。
這個看法頗「有創意」(因為主席並不依附於會員大會),最後大家的看法是認為「屆」是指「第幾屆」主席,所以「屆」是指主席本身的任期,即是三年。(另一個更離奇的看法,是認為「上屆主席」指「上一任主席」,所以這一任主席做六年的話「上屆主席」就會身處常委會六年。有人認為這樣是不合適的。
在熟悉章則的人看來,這個看法顯然是荒謬的,因為太容易歸謬﹕主席連任沒限制,如果某人不斷連任的話,難道他的「上一任」就要無限期留在常委會嗎﹖
主席的屆別很明顯是三年一任。正如美國總統四年一屆,奧巴馬連任後,「上屆總統」也是奧巴馬自己,而「上任總統」才是小布殊。「屆」和「任」在這裡是有分別的。同理,如果現任主席重選連任,來年常委會就不會有「上屆主席」這職位,因為上屆主席就是現任主席。)甚至有人認為,既然常委會是每年有更替、不斷延續的,那麼上屆主席是否留下根本不重要,於是「上屆主席」這一條可以完全取消。
換言之「上屆主席」的處理未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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