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2, 2011

  • 呢位馬安琪小姐真係讀law讀上腦﹕警員殉職墮樓 示威者難辭其咎 (明報)

    方按﹕這些「法律條件」應該用來評估警務處有沒有做好職安健措施,而不是用來評論那個跟警察毫無關係的示威者。

    例,作者說﹕「示威者沒有作出任何安全措施。」

    示威者唯一可以做的安全措施就是自己戴安全繩,但這跟警員(留意﹕在遠距離外)「滑倒跌死」並無關係。難道示威者有責任向在場警察派發安全繩﹖﹗

    你想得通這一點就知道這位「香港大學政治及法律系四年級學生」的理論有多荒謬。

    (另一點荒謬是她的比附。暴雨期間行山的人本身想得到救援,而那位示威者根本沒打算要求你們去「救」他。我要你救,你出事要我負責還合理一點﹔我明明不想你救,你出了事也賴我﹖)

    連法律都未讀得明就出黎「撻朵」影衰大學,畀我係教授實肥左你。

    --------------

    [版權法修訂網摘]

    死火君﹕版權法修訂2011 之 刑事侵權相關法例

    問題在於版權法本身已具給與執法機構過大刑事權力,而是次修訂所作的修補未如理想。修訂中欲為「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作出法庭建議考慮因素中,仍然牽涉太多非經濟損失的因素。筆者認為應將刑事檢控限制於嚴重經濟損失的事件,而其他無形損失 (如精神及名譽等) 用現有的民事條文處理,避免執法機關權力過大。

    獨媒﹕扼殺「惡搞」,封殺網台:網絡白色恐怖第一波

    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曾就修例辯護,指「網民應將心比己,易地而處,若沒有詢問原創者便下載、複製,甚至『惡搞』,這對其他人是十分不尊重的。」又說憑電影《史力加》揚名的許誠毅,就是因創意而出頭。這事反映政府對創意的無知,《史力加》就是「惡搞」眾多童話故事的「二次創作」。

    若缺齋﹕奇特的香港「版權法」

    地球不是圍繞著版權持有人而轉的,原創人利益固然要保護,但也不等於不用平衡各界;帝國最高法院倒沒單單為維“保護原創人”更令原曲變成摸不得的屁股,曰有關惡搞(Parody)若符合指定原則下可被視作合理使用(Fair Use);

    當然不是所有惡搞都不被視為侵權,但至少與特區政府的高明實大相逕庭。嫌原裝判詞難明的朋友或可參考這文章《權法中的滑稽模仿——從《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是否侵權談起》,如本老頭所聽似乎國內版權法跟帝國判例完全一樣;

    特區政府的明見果然是奇特而有創意……

    ---

    林忌﹕強迫金係幫市民定係益金融佬?

    同一筆錢你存入銀行,使唔使畀管理費?點解存錢入銀行唔使畀管理費,但係存在入強迫金卻要畀管理費呢?明明原本係免費的「服務」--其實係市民大眾借錢畀銀行去投資,用市民的錢去搵錢,卻在立法後變成了你乞佢「管理」,再收你「管理費」,而且任佢亂玩,蝕錢係你蝕,都仲要畀管理費。

    --------------

    之前在百佳買的地捫香蕉,很多時候外皮剛有斑點,裡面就爛了。後來改在惠康買的就正常得多,但近這個月連惠康的蕉也是這樣(其實是連啤梨也一樣,只有最外一層是熟的,裡面還很硬)。所以都沒有買香蕉了。
    (很明顯是他們都裁種同樣適宜遠洋運輸,但不好吃的品種……)

    沒有香蕉,馬嬲自然「嬲」。怎料給我們見到這東西

    (雀巢)

    其實之前也有「lam lam脷」,也是差不多(外面啫喱內有雪糕),只是沒有買來試。這次有蕉型的很適合買給馬嬲吃。

    馬嬲﹕「裡面雲呢拿味,點解冇蕉味既﹖﹗」

Comments (2)

  • 仲話HKU,車~~~出埋D廢ge。影衰左間大學真係唔係幾好。

  • 馬安琪的意思是:請各位準備跳樓自殺的人帶配安全帶。

    同理,假如行山人士需要救援,救援直升機失事也是行山人士的責任,請行山人士自備直升機。

    同理,被恐怖分子挾持的人質也需要為警匪槍戰受傷或死亡的人負上連帶責任,因爲如果不是你走得慢(走得慢是你自願不做運動作造成;不做運動並非必要;又沒有進行反恐訓練的安全措施)而被挾持,警察就可以直接擊斃恐怖分子,人質明顯的是在阻差辦公。肥人質需要比瘦人質負上更大責任。

    同理,任何人在生命中受到任何痛苦,失戀、意外受傷、頭暈身慶等,他的父母都應該負上責任,誰叫父母把人製造出來。

    因此,按理說警員的殉職他的父母應負最大責任。父母造人是(一)該等人士自願進行危險/高風險活動;(二)該自願進行的危險/高風險活動並非必要; (三)該等人士沒有合理地在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做足安全措施。其中以第三點最爲明顯。警方也要負責任,因爲警方的訓練導致警員需要執行任務,警方在製造風險環境。

    最大責任者應是警員本身,誰叫他當警察?誰叫他執行任務不使用安全繩?

Comments are closed.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