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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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71
[遊行後事]
我們必須關注警方處對付示威人士的不文明手法,更要警務處公開交待,為何示威人士出現痙攣症狀時,不是立即放下找救護員,而是繼續抬走。
星屑醫生﹕那個痙攣的白色膠紙男
肥醫生﹕關注警方妄(罔)顧市民生命安全「網路兩大名醫會診,diagnosis 昭然若揭,警方無所遁形。實在清場、清場的字眼只會令我想起 VIIV,那女警官出來答話答得越得戚,我心就越不安樂。」(星屑的轉載)
(方按﹕其實警方聲稱說自己不控制遊行步伐,為「其他道路使用者」不給遊行開路,也是一樣。)
仲有﹕
黃世澤﹕差佬意圖搶劫記 (黃世澤隔著鐵欄向示威人士送食物,警察試圖搶奪)
獨立媒體的報道方某曰﹕
淨係睇日間遊行,你已經可以懷疑,究竟呢個係香港市民既警察,定係香港政府既警察。
晚上果段「鎮壓」簡宜無稽,班人只係靜坐,你圍住唔畀佢搞事就夠啦,使唔使當人犯咁對待﹖
警方自從對付韓農一役嚐到甜頭,已經變壞了。---
另外,有一位看倌質疑,方某在上一篇文(其實是回應世澤的文)表示「連慶回歸遊行有人暈倒也不報」是否屬實。並寄付有「高清翡翠台」字樣的新聞報道cap圖。
雖然這位看倌不欲被針對、亦不欲公開名字,而方某認為表達意見應該公開正面面對所有人,但在下仍認為需要在此回應。
1. 「連慶回歸遊行有人暈倒也不報」是留在家中看電視的家母主動提供消息,她看了亞視和無線兩台的報道,告訴我亞視有報無線沒報。
2. 以動機論,家母沒有貶低無線的理由,她晚晚都追師奶劇的。連方某宣稱杯葛的節目,都照看不誤。所以我接納她的觀察。
(其實連方某也沒貶低無線的動機,因為我多年來都是無線fans,頭十幾年甚至完全不看亞視。現在批評無線,只屬義憤。)3. 愚家貧,未有數碼電視設備,無法收看「高清台」。家母的比較是看模擬制式廣播的兩台頻道後得出的。如果只是高清台有報道而「標清台」沒報道,亦屬不當。就算只是派米,有人暈倒向來都會報道。
(補﹕看倌進一步補充,說在mytv看到的新聞報道一樣有報「暈倒」,認為是家母看漏了。由於在下當時沒看直播,亦不能排除mytv和電視播出版本不一樣—民建聯的「北極企鵝」在港台網上版不是消失了嗎﹖—所以在此存而不論,留給其他看倌自己參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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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coal﹕好書
「所有爭取民主的人的美/惡夢:哪裏哪時有民眾會自我覺醒呢?」
「我所提議的七一第三條道路,是互聯網時代自治抗爭的結晶。七一前各界經互聯網、社區中心網絡、少數族裔網絡、人際網絡組織,自發組織小組。每組最多 29 人,因為 30 人或以上的遊行,根據《公安條例》,需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每個小組,只需在自己的社區或其他地方馬路以超慢速『散步』數個小時『慶祝回歸』,甚至可以在各個公園坐下「休息」進行歌誦、『朗誦』各種素球等『慶祝回歸活動』。……如有警察查牌,可以提供 29 人的小組列表,證明無需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如在路上遇到其他小組,互相表示不認識。全港數百數千條龍,齊齊散步。……香港人會明哲保身,不敢像南韓、伊朗那樣搞肢體抗爭。野貓式離散『散步』,在互聯網年代,更見有力。警方控制不了,傳媒報道不了,政府估計不到結果。這樣的散步遊戲,總比劇本結局都寫好的『抗爭』為之恐怖。」
「互聯網年代,解散不再是一個消極的字眼,各自為政,百家爭鳴。目的和而不同的解散結構,更加能夠打擊政權、金權高度集中,要求統一戰線口徑的官商執政聯盟。假定有人想反李,試想像二十九個人牛步在全港屈臣氏門口練 moonwalk 三十分鐘,暫阻顧客入內能夠打擊『李氏力場』;還是五萬人在警方控制步速之下遊行狹窄的高氏威道熱爆反李家治港?」
「在昨晚的情況,由於示威在政府總部舉行,政府總部不屬街道,因此,《公安條例》是不用適用。只有《警隊條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基本法》適用在昨晚的情況。
封鎖本身都是非法,下一次,我會教示威者,玩南洋玩法,就是授權一人報警(書面授權),指行政署署長以及警察進行非法禁錮,或者指派律師,或一名普通人緊急開庭申請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程序玩法上,準備好誓章立即前往任何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府邸,當時法官就可以即時前往事發現場視察,以便開庭。……
……除了法院,以及法院指派人員,誰人有這個權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我是示威者,一定會書面委派代表申請人身保護令,禁止小便這個荒謬行為足以告到行政署署長和警務處長訓響度。警察的封鎖權力,是極為有限,多數是為了調查罪案,為免證據被毀滅,或執行交通規則,才有封鎖權力。而且針對非法禁錮,在普通法權力,市民衝擊鐵馬並非違法,這是自衛行為。
香港法盲太多,難怪警權可以這樣大。」
聞見思錄﹕早知今日,何必faux pas
「今天,BBC的一位記者問秦剛,『上週你回答我同事的問題時,問他有沒有孩子,現在綠壩推遲了,Do you have children?你有孩子嗎?』
秦剛沉默片刻,點了下頭,說,『我該說的已經都說了。』」(方按﹕自招其辱,抵死有餘。)
倫爺轉貼蘋果﹕政府總部留下六公升尿液,政府考慮「以尿入罪」
我認為就算告到上法庭都唔一定告得入,因為法例雖然禁止,但大小二便是生理必須。人家本來有意願去廁所,是警察不准而已,所以小便者並不是故意隨地小便,只是因為「冇廁所」迫不得以。
(當然,警方可能會話﹕拿,你離開政府總部咪可以去廁所囉……但警察擺明封鎖整個現場,人地係咪走到先﹖)
Comments (2)
找來找去找不到互動新聞網的片段,YOUTUBE 有兩段,陳巧文那段過多幾分鐘就到,激死我。
mo記錯ge話..mytv應該係播高清台(or標清台)所以在mytv看到的新聞報道一樣有報「暈倒」,但係版主家人又睇唔到係因為mytv和電視(非高/標清)播出版本根本唔同..但係hk依家大部份人都未裝高清..所以無線係非高/標清台唔報「暈倒」都係唔o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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