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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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conversion and copyright
Q﹕有一些老舊的錄音帶, 已經沒有機器聽了
1. 可不可以轉存為mp3格式?
2. 部份出版商已經沒有經營了, 可不可以取得版權?A﹕1. 應該可以,但應該先聯絡出版商尋求同意,並聲明不會額外拷貝。
(如果他們不再出版新版本的話,應該會同意。)2. 沒經營和沒版權是兩回事。這的確有點搞怪,上次博益停止營業導致作者群起抗議也是同樣原因。(因為博益持有他們作品的版權,但停運後就不會再出版,等於要把作品封殺幾十年直到版權失效為止。後來南早同意讓作者購回版權。)
可以看看出版年份,給你一個最悲觀的估計﹕
根據版權條例(第18條),聲音紀錄的版權會在製作或發行該年底起計,50年後屆滿。但博益的情況是停止運作,南早仍然持有版權。
如果那家出版社根本已經倒閉,那麼除非追查到誰接收了版權,否則在無可能找版權持有人尋求同意的情況下,我認為轉換格式是合理的。(難聽點說,就算當侵權也沒有原告)3. 政府記載有一份《版權(圖書館)規例》作為圖書館處理版權的指示(學校圖書館包括在內),但已是七十年代的東西,還沒有更新,而且也沒有向我們宣傳過。所以根本沒有人知道是甚麼一回事(學校圖書館應該是七十年代末才開始普及吧)。
從民事的角度看,我認為只要出版商沒有售賣MP3版本的話,你把過時的格式轉換為新格式,根本不會導致任何人的損失。(如果出版商認為有利可圖的話,他們自己也會賣新版本了)
如果使用者條款禁止這種行為,我覺得是不合理的。如果政府要禁止這種行為,就更不合理了。4. 現行法例其實沒有「格式轉換」這觀念,所以當成「複製」,於是當犯法。
但其實現在政府也在考慮引入這些規定,見﹕
http://www.ipd.gov.hk/chi/whats_new/news/19112008Consultation_Paper_Media_Shifting_Chi_(full).pdf
不過不知道會否像政改諮詢般當成沒事……
Comments (2)
我覺得,這一句已經說了重點:「難聽點說,就算當侵權也沒有原告。」
Wahahahahaha!
@Frostig -
同理,A片在香港還隨處買到老翻,就是因為沒有原告,就算有,效益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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