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30, 2007

  • cons 7

    [團體會章須知(七)]

    正在草擬的文章,將分批在這裡刊出。最終整理後再另行放置。
    由於內容可能在撰寫途中,再更改先前的內容,所以切勿把這裡貼出的當成確定版本。

    (警告﹕本文並非定本。待全文完成後,將另外放置並提供連結。)

    ---

    (上篇)

    會章的實行附則

    會章中無法分類的條文,就放在尾聲。
    前面提及不屬於會員的「顧問」條文,可以安置於此。

    禁止兼任/兼職」﹕如果團體中有超過一個常設機關,由於通常有互相監察或牽制的作用,所以不容許職員同時擔任另一機關的職位。

    會章解釋權」﹕會章實行時有爭議,總要有個解釋的機關。
    如果會員人數較少而只有單一行政機關的話,則日常由幹事會解釋,會員大會召開期間由大會解釋。
    如果規模較大而又有監察機關的話,則通常只會交由監察機關解釋。
    除非本條以明文規定誰作最終解釋,否則權力比較高的機關,一般可以凌駕下級機關的解釋。

    會章修訂」﹕修改會章的手續,由誰發動,需要甚麼條件。
    一般而言,修章都必須經過監察機關(如果只有單一機關則為該機關)的同意,再經全民投票通過方可。

    其他規例」﹕會章無法仔細規定的,可以另立規章。這些可以稱為章則、附則、常規、守則、規例等……
    本條規定誰有權訂立這些規例。如果有監察機關,則由其訂立﹔沒有的話,通常由行政機關訂立。
    本條亦規定團體必須訂立哪些規例,通常都包括會議、選舉、財務等方面。
    由於要求大家遵守,所以規例必須對外公佈,方屬有效。公佈的形式可以有很多,例如佈告板、網頁等,視乎團體需要而規定。
    會章衝突」﹕由於會章是團體運作的根本,所以所有其他規例,如果與會章相衝突,均屬無效,並以會章為準。

    會章生效」﹕如何通過會章,亦包括團體成立的手續。

    草擬會章時還有甚麼要留意的地方﹖

    1. 用字盡量明確,避免意義不明、導致歧義的用詞。
    2. 前後一致,同一概念/實體應該只用同一詞語表達。無論單一概念/實體用多個詞語表達、或者以同一詞語分別表達多種含義,都應避免。否則將來解釋條文,易生爭議、難以一貫。(條文中使用不同的詞語,通常會被理解為有不同意思,所以故意用兩個詞語分別表達。)
    (亦因此,法律條文的用詞通常有點怪)
    3. 顧及全體,擬章前應該先搞清楚團體的整體理念和運作方式,然後才討論具體條文和安排。雖然文字條條不同,但背後應該有一貫的理念。條文之間不應互相矛盾、前言不對後語。
    所以擬章者,應對會章有一「全景視野」,清楚不同章節條文之間的相互關係,不會見木不見林。寫章是「逐條逐條寫」,但腦筋絕不應該「逐條逐條想」。改動條文時,尤其要搞清楚所造成的連鎖影響。
    4. 一事一條文,一項規定應該(盡量)只出於其中一條,避免有其他條文重覆規定。否則日後修章時易有遺漏,產生矛盾。
    5. 所有認為重要的問題,都應該考慮在會章中先作規定。
    6. 除非旨在規限權力的條文,否則會章不需要事事寫得太具體。應該留下酌情和發揮的空間,但以不傷害會員基本權益為限。

    條文的組織﹕
    通常前文各大部分會按類別先分為「章」(如「幹事會」),
    然後規定某件具體事項(如「幹事會會議」)的為一「條」。
    事項如果有詳細說明的必要,則「條」分列各「款」(如幹事會會議有常規會和臨時會),
    「款」又可以再細分為「項」(如常會的召開周期和通告時限可分為兩項)。

    如果一「章」內的條文太多,可以把條文按性質歸納為「節」,但大部分團體會章都不會複雜到這地步。(香港《基本法》就有「節」。)

    在正文以外,如果有(不適合放在正文的)額外資料或補充規定,例如暫時性質的規定、表格格式等,可以在正文後開設「附錄/附表」包括之。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