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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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章須知(三)]
正在草擬的文章,將分批在這裡刊出。最終整理後再另行放置。
由於內容可能在撰寫途中,再更改先前的內容,所以切勿把這裡貼出的當成確定版本。(警告﹕本文並非定本。待全文完成後,將另外放置並提供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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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我們需要哪種組織架構﹖
現時的政治理論,都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
但對於團體而言,由於規章不是那麼複雜,而且事務不多,所以通常沒有另設獨立的司法機關(但也有些團體設置,如城大學生會)。立法方面的功能亦比不上日常監察那麼受重視,所以一般團體的日常運作主要分為行政和監察兩大宗。立法、司法功能通常合併到監察工作當中。一個團體的組織架構,視乎團體的活動需要而定。但通常都要訂明﹕
—會員直接行駛權利的方式和架構(如全民投票、會員大會等)
—會務行政機關(如幹事會和其他工作機構)
—監察機關第一個問題,是最高權力所在。
最高權力的意思,是指這個機關(或機制)所作出的決定,是整個團體的最終決定,所有會員和機關都要遵循。由於提倡民主,團體的最高權力,通常交予會員。但究竟如何行駛﹖全民投票還是會員大會比較重要﹖就各有不同。一般而言,團體越大,會員就越難碰頭交換意見,所以舉辦會員大會就越難。中大學生會雖有「全民大會」之設,但上一次召開好像已經是高錕校長成為港事顧問的時候。有些更大的組織,例如教協和其他大型工會,人數多得連召開會員大會也不可能,所以他們把會員分組選出代表,以「會員代表大會」代替(有如民主國家的議會)。
所以,大型團體無可避免依靠全民投票作為最高權力機制,而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分別在於﹕全民投票只是一個機制而非機構,而會員大會作為最高機構,但議決不能凌駕全民投票。兩者之類的具體權力分配視乎不同團體會章而定。)有些組織,會員未必多,但會員很難見面(如校友會),也會使用全民投票作為最高權力機制,以便會員無須出席大會亦可表達意見。
至於規模較小(200人或以下﹖)、而且會員接觸較密切的團體(如系會),一般不會另設監察組織,有些甚至連全民投票和會員大會都合併舉行。但其實「全民投票」應該被列為最高機力機制。因為要保障會員有保密投票、不像舉手投票般受群眾壓力的影響,只能透過全民投票方式作出規定。
至於人數較少的團體,不需要獨立進行全民投票,則可以規定全民投票於會員大會中實行。這樣對會員較有保障。所以,我們可以說,由會員直接參與的包括﹕
1. 全民投票 (最高權力機制,負責選舉、罷免、創制等)
2. 會員大會 (供會員聽取和討論會務的直接民主機關) (或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小型團體,兩者可以合併舉行,但仍應該有全民投票的條文規定。
第二個問題,是權力分立問題﹕設置幾多個常設機關﹖
如前所述,會員不可能時常跟進會務,全民投票和會員大會之類的「最高權力」機制亦不可能時常召開。所以我們需要「代議政治」,透過會員授權予一部分職員,組成經常運作的機關推行會務,這就是常設機關。視乎不同團體的規模和需要,常設機關的數目和類別可以相差很遠。
例如教協,在會員代表大會之下,分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而監事會則負責監察理事會。理事會是最高常設行政機關,下設各部門機構。
中大學生會,會員比教協少,但常設機關多得多,有幹事會、代表會、中大學生報和校園電台。幹事會是最高常設行政機關,代表會則是最高常設立法、司法、監察機關,至於中大學生報和校園電台則是獨立於幹事會的傳媒機關,委員都直接由全民投票選出。各大學學生會的傳媒,為保持對幹事會的監察和批判,大都有另設獨立機關的傾向。(2004年,原屬港大學生會幹事會的《校園雙週》,就終於合併到獨立於幹事會的《學苑》編輯委員會之中。)
由於機關眾多,而且學生會召開會員大會困難,所以會章中更設有「聯席會議」。作為位階於會員大會之下的非常機關,聯席會議由四個常設機關組成,負責解決單一機關無法解決、或者各機關之間未有共識的重大問題。
如前所述,一般會員人數比較少(<200﹖)的團體(如系會),一般只會有一個常設機關﹕幹事會,而不設其他獨立機關。亦即是說,常設機關的數目可以是﹕
—1個﹕幹事會 (小型團體)
—2個﹕幹事會、監察組織 (中型、大型團體)
—多個﹕幹事會、監察組織、其他需獨立於幹事會的機關 (大型團體)
也許讀者會覺得奇怪,為何上文有那麼多個「最高」機關﹖
問題出自細節用詞上,由於會員大會之類的「最高權力機關」不可能經常召開,花太多時間討論日常會務,亦不適宜。所以獲授權的機構,就是「最高常設XX機關」,代表團體已經向它們轉移有關工作的全權。例如幹事會就是「最高常設行政機關」,會員大會可以監察幹事會的工作,但不適宜介入日常行政。這也是對作為「最高權力」的一種分權,避免團體落入暴民政治的措施。
所以「最高權力」和「最高常設XX機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第三個問題,是監察權的歸屬。
既然有行政,即有監察。尤其會員無法直接監察幹事會,於是就需要有另一機關負責監察。問題是哪個機構﹖如前所述,一般會員人數比較少(<200﹖)的團體(如系會),一般只會有一個常設機關﹕幹事會,而不設其他獨立機關。監察功能亦併入會員大會當中。
至於規模較大、或者型式比較正規的團體,則通常會設置另一常設監察機關。中大學生會稱為代表會、聯合書院學生會稱為監議會、教協稱為監事會。
監察機關的產生,亦各有不同。一般的監察機關(如教協監事會)是由會員直選產生的,但中大書院代表會/監議會則是由所屬各系會派出代表組成的(這些「院代」幾乎都是系會幹事會一部分,隨內閣一起選出的),中大代表會則因為反映四書院學生會組成的歷史,所以是由書院代表會/監議會派出代表組成的(這些代表可以經由民選,但大多由書院代表會/監議會委任)。無論監察權誰屬,會務資料的公開,仍然值得留意。尤其是沒有常設機關,只靠會員大會監察者。因為會員平素很難得知幹事會的執行細節,所以只能靠幹事會公開的資料。如果團體內有獨立傳媒(如學生報和電台),還有「第四權」協助監察﹔如果只有幹事會的話,大有可能隻手遮天。所以,團體應該對會務資料的公開,養成良好習慣,讓會員可以方便得知會方的行政和財政。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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