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8, 2007

  • cons 2

    [團體會章須知(二)]

    正在草擬的文章,將分批在這裡刊出。最終整理後再另行放置。
    由於內容可能在撰寫途中,再更改先前的內容,所以切勿把這裡貼出的當成確定版本。

    (警告﹕本文並非定本。待全文完成後,將另外放置並提供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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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

    誰是我們的成員﹖

    會員,即一個團體的成員,大概可分為三種﹕

    —正式會員 (擁有全部權利)
    —附屬會員 (擁有部分權利)
    —名譽會員 (僅屬榮譽,沒有權利)

    當然,不是每個團體都有上述全部類別的成員(亦可以分成更多類別),名稱亦各有不同,視乎團體的性質和需要而定。

    有關「會員」的條文,是為了說明會員的分類、不同會員的責任和權利。
    一般團體的會員,都是正式會員(或稱普通會員),擁有全部的權利與義務。
    附屬會員,多見於專業學會,即未有專業資格之會員,此等會員只有部分的權利義務(通常只能參與活動,沒有選舉、被選等政治權利)。中大學生會亦有贊助會員之設,供中大本科生以外之人士申請,但從未聽聞真的有人申請。本人撰寫的校友會會章中,為盡早鼓勵在校學生入會,就容許他們先成為附屬會員,畢業後可自動成為正式會員。
    名譽會員屬榮譽之一,通常授予對團體很重要的外人(例如校長之於學生會)。由於是榮譽,所以通常沒有權利﹔除了遵守會章和支持會務外,亦不要求義務。

    會員的權利,大概可分為兩類﹕

    —政治權利﹕即影響會務方向之權力。(= 民治)
    —享受福利﹕即參與團體活動、使用設施等權利。(= 民享)

    對於政治權利,視乎團體界定。中大學生會跟隨民國以來的傳統,區分為五﹕

    —選舉權﹕即選舉職員(如幹事、會員代表等)之權
    —被選權﹕參與上述選舉,成為職員之權
    —罷免權﹕褫奪上述職員職位之權
    —創制權﹕要求進行立法,訂立規章之權
    —複決權﹕由會員重議團體機關決定之事項/規章,決定接納與否之權

    由於會員大多無法時刻跟進會務,直接民主容易影響會務運作,所以對此多有限制。尤其選舉、罷免、創制各權,均只應透過全民投票行駛。
    被選權為何不包括在內﹖因為不是每個職位都是全民直選的。例如團體的核數員,就可能由會員大會委任﹔而幹事會轄下的工作小組,成員則由幹事會自行委任。
    至於複決權則視乎各團體情況而定,中大學生會會章並無排斥透過全民大會進行複決的可能。

    會員的責任,一般包括﹕

    —遵守會章及會方決議
    —維護會方利益
    —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不適用)

    所謂「遵守會章和決議」,當然是會員的義務,否則各行其是,則會不成會。
    至於「維護會方利益」,即要求會員不可進行損害團體的活動。其實各人有其自由,團體亦無法強制會員支持。此一條款實乃伏筆,意味如果會員作出損害團體的活動,團體可據此作出懲治(如暫停會員權利、甚至開除會籍)。所以並非所有會章都有此一條款。

    除了「會員」,團體通常還有以下的人員﹕

    「職員」,即是執行會務的人員。除了常見的「幹事」外,亦可能包括一些協助會員監察行政的人(代表/議員)、助幹(幹事會委任的助手)、顧問等等。對於一些較大的團體(如教協、工會、大學學生會),甚至有全職聘請的職員負責日常工作。
    對於小團體,職員通常由會員出任(尤其是一些重要職務,例如幹事),但並不是所有職員都必須是會員,視乎職位的性質和需要而定。根據類別不同,職員可以有不同來源,會章指明行政機關的職員(如幹事)應該以全民投票選出,而其他職員則可能透過不同組織的委任。
    一般而言,越政治性、決定會務方向的職位(如幹事),就應該由會員選出﹔反之,事務性、常規性的職位(如核數員、助幹)就可以由不同機制委任產生。
    有關職員的條文,並不列於「會員」章節之中,而在後來的章節分別說明。

    「顧問」一般而言並非會員(但會員亦可以出任顧問),作用亦有實有虛。有些顧問只是榮譽職銜,並不涉及實際職務﹔有些顧問(如財務顧問、法律顧問等)則有具體的工作。不過顧問與幹事不同,他們只提供意見,而不負責執行。由於一般社團和非牟利團體的顧問都不受薪,所以通常稱為「名譽顧問」。
    中大學生會會章中之「贊助人」亦屬此類。(理論上捐獻較多的社會人士可得此名銜,但現實中的中大學生會並無「贊助人」)
    由於這些成員都不屬於「會員」的範疇,所以除非有具體工作,否則並無任何權責。有關他們的條文同樣會包括在後來的章節中。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