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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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
Miss Lam 一早來了,也見到我了。幸好不像彭 Sir 般把我出賣。
她說了八三的閱讀活動,我當然略知一二。但她自己也沒猜錯,短短時間根本沒可能解釋清楚,從提問就可看出有些人根本未明白。
不知為何她不願意派 powerpoint (版權問題﹖),後來也有人問及。
中午忽然接到電話,她說著校工送三十份「閱讀慶豐收」(校慶的閱讀計劃特刊)來,著我幫手派發(或者把剩餘物資消滅掉)。
到了下午,怎麼還見不到特刊呢﹖
放學後唯有留下來問圖書館組的職員。
有一位正在問她,於是我等。
怎料到她問完之後,又有人插進來。
好,我再等。
到第二位也問完,我正開口想問,竟然還有第三位插話。
1. 我不明白為何身為老師不知道「排隊」的道理。
2. 我不明白為何插隊的人,連一點歉意也沒有。我連一聲「唔好意思」或者「我趕時間,唔該俾我問先」都沒聽見。我好像是個透明人。
別說我不知道老師有多霸道,我在學時早就領教過。
我只是懷疑,究竟我們的老師,想學生學甚麼﹖
甚麼叫以身作則﹖這些老師教不教學生排隊、尊重別人﹖
如果這些是學生,我已經開口鬧人。只是「大家都咁大個人」,難道要我開口鬧妳們﹖(對,是女字邊的。)
更令我氣憤的,不是插隊。而是後來插隊的人,根本不是真的問問題。
(如果她們插隊問問題,我還可以當自己花時間旁聽學東西。)
她們只是在問 quotation 程序,然後在埋怨為何那麼麻煩。
要埋怨 quotation 麻煩,請找「飯焦」。妳們面前的圖書館組職員根本不可能答妳「不用做」,我甚至懷疑她們有多少機會見到飯焦。
明知這是規矩,香港人偏偏就是喜歡為了「避律」死纏爛打﹖(我不打算再批評動漫,因為會計系會比他們更死纏爛打。)
(附論﹕參考各種討論「男女心理差異」的書籍,愛用「問問題」的方式來埋怨,難道是女性的天性﹖)
據聞「first come first serve」,因此變成「first come last serve」。
我足足等了二十五分鐘(包括等我之前那位問問題的時間),所有人走光後才問到問題。
第一句﹕「我問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反正就是代 Miss Lam 問是否收到特刊)
原來她們早就收到,只是上頭認為要派就應該人人都有,要請學校多送幾十份,所以暫時不派。
她為了這個「簡單的問題」把我拖了那麼久道歉。
應該是誰道歉﹖
如果她要道歉,她唯一的責任也只是沒有制止那些插隊的人而已。
畢竟我們不是小學生,她也不是妳們的老師。
究竟妳們想教學生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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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 Lam 問起工作如何。
如果要用最簡單的說話來概況,可能就是「備課同上堂既時間仲多過做圖書館」。
有很多老師在訴苦(這果然是圖書館主任的流行病),說自己要教二三十堂課(相信是小學的),我已經不敢說自己教八堂。
而且那八堂還要是同一級四班,每班兩堂,論堂數其實已經無話可說。
不過,備課才是要命之處。我讀的是理科,師訓也是科學。
如果給我科學課,我對備課、授課自然有信心。因為我大概也知道該怎樣教、有甚麼活動、要注意甚麼。
但這是電腦課,我中五過後已經沒正式上電腦課,也沒受過教電腦的訓練。
堂上要教的 flash,當然要先試做一次,確保自己做得到。
有疑問的地方,要去問資深老師,自不待言。
(依家仲得,不過我諗起之後既 action script 就頭痛。偏偏 programming 係我既弱項,暫時唔諗住。)
但更大的問題是怎樣教。
早已說過,我懂得中文(而且自問水平不錯),不等於我懂得教。
電腦也是一樣,就算搞懂了 flash,不等於我知道怎樣教。
所謂「怎樣教」,具體而言就是 lesson plan 和教學活動。
不懂 flash 可以問,lesson plan 反而難問,因為後者往往是個人發揮。課程只會指定教甚麼,沒有人會指定你該怎麼教。
理論上,習作簿的次序就是學習次序。但電腦科是校本課程,資深老師編的簿子,他用的書面敘述次序,跟他教學的次序,未必相同。他們自己拿著教當然沒問題,可是對我們這種菜鳥,就有問題。
於是總有一些學生會成為白老鼠。
有時第一班太自由,讓學生活動,他們就會自顧自上網不理你。
(非正式統計﹕學生最愛上的包括 xanga, yahoo, 留言版和遊戲介紹網頁……)
到第二班,要注意秩序,不準學生開電腦,要他們全部望著你,又有人會被悶死。(現在學生的 attention span 比較短,大家都知道吧﹖)
反之亦然。
可能到第三班才掌握到怎樣教,兼顧到維持秩序和學生的注意力。
每一課都這樣,就令自己很失望。
我到現在還在摸索這個星期的課該怎樣教,因為第一班先教後做,幾乎全部悶死。也許下一班又要改變教學次序,讓他們提早活動,但秩序又未必控制得好。
還有功課呢﹖怎樣確保他們明白我的意思、會交功課,我還沒把握。
(我竟然發現有大半班沒做堂課,算了。如果再給家課也不交,我就一定要出手了。)
其實不只他們是白老鼠,我不也是白老鼠嗎﹖
想起晨讀班(我也有電腦課)有個學生問我﹕你係咪今年既實習老師﹖
(笑答﹕邊有人一開學就黎實習架﹖)
正面點看,也許我的樣子未夠老。
負面來看,也許是我的表現還不夠專業。
學生不交功課,責任在他。(因為我已經重覆示範,功課該怎樣做)
把學生悶死,責任在我。(學生完全沒興趣是一回事,我沒法引起興趣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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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料﹕
剛剛聽到《百法百眾》說店東把偷竊案疑犯留下為自己的女兒補習,作為不報警的交換,並不違法。恐怕又會惹人爭議。
根據毛錫強《法律傳訊站》(勤+緣 1994),第75頁「知情不報」節提及「隱匿犯罪」的罪名。再查閱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 91 條:隱瞞罪行的罰則
(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知悉或相信他有在確保罪犯就該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方面可能有關鍵性幫助的資料,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毛錫強說明本罪行的要素就是「知情」、「收受利益」和「不舉報」。
但「代價」包括甚麼利益呢﹖「補習」不屬於物質利益,但是否屬於「代價」﹖
以我所知,「代價」是合約法的概念。按道理非物質的利益也屬於「代價」,否則僱傭合約(以物質換取勞動)如何成立﹖
所以我認為那位律師說「以補習代替報警不違法」是有問題的。
又看看有沒有人要去投訴﹖
(註﹕偷竊屬可逮捕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 1 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 條﹕「“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 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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