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6, 2005

  • 連續幾日,冇乜野想寫。
    ([書海潛遇]到生物篇遇上樽頸,需要更長時間,或繞路先寫其他)
    每日只在趕訂報和趕備課。


     


    想說的話,其實不是沒有。
    明光社連續幾天在《AM730》刊登廣告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相信以其宗教背景,財力亦足以在其他報刊登全版焉),其厚顏無恥、強辭奪理,可謂「循序一貫」。(八三同學會明白我開的玩笑 )
    邊看邊暗罵,但又不想寫篇文逐條逐句去駁—cuhk.forum時的衝勁似乎一去不復返—並不是沒有氣,也不是沒有理(我多的是 ),只是不認為花時間打文章有甚麼意義。跟明光社講道理,不如跟拉登布殊講人道。


     


    為甚麼﹖從其第一個論點為例已足證明。
    反對立法第一論點,聲稱同性戀並非先天形成,「有很多客觀證據顯示是後天傷害導致」云云。
    姑勿論明光社諸公「故意忽略」近年眾多顯示同性戀有遺傳傾向的雙胞胎研究(註),和顯示同性戀者腦部生理先天與異性戀者有異的MRI研究等等事實訛誤……邏輯上的謬誤才最重要。


    方某是左撇子,在早些年,左撇子還是會受歧視的(方某幼年,就有幼兒園主任試圖以懲罰方式迫方某改用右手,以方某固執,當然不成功)。
    假設你是左撇子,走出來要求「立法反對歧視左撇子」,然後有個人說﹕
    「慣用左手並不是先天和不可改變的。我們有很多客觀研究顯示,慣用左手有後天因素的影響,使用右手的不愉快經驗可能導致他們改用左手。根據研究,左撇子普遍有負面情緒,嚴重影響他們的生活,有很多透過輔導改用右手的成功例子。」
    你會怎樣想﹖
    無論可唔可以改,我就係想用左手,關你屁事﹖﹗


    確實有些同志組織強調同性戀的先天因素,但同性戀是不是先天根本不重要,更不是反對立法的理由﹗
    如果真的尊重同性戀者,就無論你是否認同同性戀(方某就不同意),也要尊重當事人選擇成為同性戀者的權利。可不可以改變,並非重點所在。
    不斷強調同性戀「可以改變」,只反映這批人心裡仍然保留「同性戀是病 / 變態」﹗(否則改來幹啥﹖我鍾意飲七喜你會唔會不斷提醒我「可以改飲可樂」﹖你不斷提我,其實咪即係想迫我轉飲可樂囉﹗)
    就正如主任認為左撇子「不正常」,才要迫我改,是嗎﹖
    明光社諸公口中對同性戀者的「尊重」有多少斤兩,至此明矣。
    (他們尊重的就只有那些「承認」自己不正常,哀求他們「輔導」自己的同性戀者吧﹖)


    如果不是多虧這批人煽動「恐同情結」,令同性戀者長期受歧視,他們怎麼會有負面情緒﹖
    正如左撇子,從前飽受歧視。可是在現今社會生活,還有壓力麼﹖


     


    其他謬論,例如﹕


    —聲稱東西方著名哲學家均反對同性戀。
    (西方哲學源於古希臘,卻只舉得出與基督教思想最接近的柏拉圖,連他師父和徒弟也不敢舉—稍識西史者皆知,古希臘就是同性戀最盛行的時代,他們恐怕就只舉得出柏拉圖乙個﹔東方則連人名也舉不出一個,舉不出的原因,大概是因為中國古代根本沒有「反同性戀」的觀念—雖然中國人不會歌頌同性戀,但只要你肯結婚,一面傳宗傳代一面搞基也沒人要管你。直到宋明理學興起,才變得像基督教般拘束,「夾得好o岩線」……不信的話自己去查劉達臨《性與中國文化》。聲稱儒家反同性戀,可算是反同性戀人士最離譜的謊言之一。)


    —聲稱同性戀者所受的歧視並不嚴重,不急需立法云云。
    (嘿嘿﹗反正當年解放黑奴之後,白人也覺得種族隔離並不算歧視。
    由歧視者決定被歧視者所受的歧視程度「嚴不嚴重」,可算荒天下之大謬。)


    —聲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將反過來歧視反同性戀人士(再註)。(正如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也反過來歧視了「尊貴的」僱主﹖相比同性戀,家庭崗位肯定是後天形成,而且絕對可以改變,對否﹖)


    —甚至聲稱自己「客觀理性」的報告遭平機會攻擊。(只需贈以六字﹕抵死兼唔知醜,咁都叫客觀理性,難怪上帝用天火毀滅整個所多瑪城仍然算「仁慈」……當班同志「蒙主寵召」掛﹖)(又註)


    ……等等,舉之不盡,恕不錄焉。


     


    更有甚者,明光社「順便」標明反對降低合法肛交年齡的判決,並要求大家都寫信向律政司要求上訴云云。
    感想﹕難怪學生問答比賽要背條文號碼,因為很多大人完全不把基本法看在眼內。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明光社杯葛七一遊行,曾有人感到惋惜。可是證諸今日,卻又求之不得。
    公然號召破壞法治的人,只會沾污七一遊行,不來更好。(四註)


     


    所謂「明光」社,其所明者,「死光」乎﹖


     


    (註﹕當然,更早時有某些科學家聲稱找到一條「同性戀基因」,是一個錯誤。同性戀的形成應該涉及很多因素,遺傳因素也應該並非單一基因所能決定。「同性戀形成涉及多種因素」,這是明光社唯一說對的地方,但他們故意把遺傳和先天因素忽略掉,這就是問題。)


    (再註﹕「我再重申多一次」,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不必然導致教會或反同性戀人士受壓迫,正如反性別歧視立法沒有令簡炳遲不能講「女子無才便是德」一樣—他只是被喝倒采,而不會被控告。現行《性別歧視條例》就包含了宗教豁免條款—所以教會只讓男人當神父也不犯法。我早已說過,教會人士想保護宗教,應該爭取在立法時加入保障條文,而不是反對整個立法。就正如我們反對廿三條立法的不合理條款,而不是完全反對為國家安全立法一樣。只有「全或無」(all-or-none)邏輯,一鼓腦兒反對一切的人,其「誠意」、「尊重」可知。)


    (又註﹕
    問題﹕上帝用天火焚城,跟拉登搵人劫機撞倒世貿有何分別﹖
    答一﹕上帝親力親為,拉登藏頭露尾,可見後者絕非好漢。
    答二﹕不過上帝動以天火於己無損。雖然聰明,但比不上中國神話般人性化。至少共公撞倒不周山,還要用上自己的頭,犧牲比較大。)


    (四註﹕封後門。詩姐當年決定不起訴胡仙,在立法會被議員質問。這是因為兩人本密友,才被懷疑徇私。所以立法會的干預應被視為例外,而不是常規。很明顯沒有人會相信詩姐跟同性戀團體有何關係可言,當然你也有權懷疑詩姐是女同性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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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維基百科—同性戀恐懼症宗教與同性戀同性戀和基督教同性戀和道德


    明光社首頁
    (附有在《AM730》上刊登,宣稱「澄清誤解」、「請家長、老師、青少年導師剪存以作教育之用」的幾篇文章。還有刊於《明報》的,擺明歧視同性戀者而自稱「反對任何歧視」,可謂欲蓋彌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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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記﹕


    我不贊成「同志組織到基督徒書店要求擺放同志小冊子」這種「踩上門」之舉,毫無必要,且徒令教徒感覺囂張。民主社會,你有同性戀的權利,人家也有反對同性戀的權利。但這跟同性戀者獲得與異性戀者同等權利的要求,是兩回事。


    我反對賭博,但又支持賭波合法化。這種表面上看來矛盾的立場,其實是來自我對「個人道德」和「公共政策」分開的基本立場。賭博是私德問題,開賭是公共政策,我反對賭博,不等於我反對其他人有合法賭博的權利。


    按同樣道理,「同性戀非刑事化」和「肛交年齡與性交等同」是公共政策範圍,「同意 / 反對同性戀」則是個人道德的範圍。你可以要求其他人都接納同性戀者享有同等權利,但無權迫使他人接受同性戀行為「合乎道德」。後者之霸道,跟明光社並無二致。


    各行其是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