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4, 2008

  • Fictional porn-ACG with children characters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illegal

    [讀者諸君,應該要行動了]

    前陣子大家也許留意到,有個流浪漢被拘捕時,因為搜出有「兒童色情漫畫」而被控(知日部屋)。
    這一點其實早就應該預料得到,因為當年已經有人提出過,區區方某也討論過這條例有何問題

    如果有人還要搬「雖然沒有兒童受害,但有人看了就會搞小朋友」的「理據」,我只要提醒他一個很簡單的法律原則﹕
    法律是懲罰已遂行之罪行(actus reus),而不是懲罰犯意(mens rea)。就算所謂「企圖罪」,也不是懲罰純粹的意圖,只有一個人已經「超出預備作為」,準備犯罪而未成事,才算犯上企圖罪。
    (收藏兒童色情漫畫)……連性侵犯兒童的「企圖」也算不上,所以根本不應該被視為犯罪

    更清楚的質疑,也有律師提出了﹕(引自林忌)

    刑事法律是用來保護個人不受傷害,這應只涉及人身和財產,它不是用來倡議和宣揚某種道德規範,因此,罪行中有受害人是先決條件。

    因此,管制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連藏有卡通兒童色情圖片或影片也是犯罪行為,是錯的,因為案中沒有受害人,如果說兒童是「可能」的受害人,罪行等於假設有看色情兒童卡通片的人,會因為看了這類物品而性侵犯兒童,從心理學角度來說,可能是對,亦可能是錯,對這方面的研究,吳教授清楚得多。但法律不應插手一些非絕對肯定的事情

    道理上,只要沒有傷害他人或令人受損的行為,法律不應視之為違法,有男子愛收藏女人胸圍、底褲,只要不是偷或搶回來的,他如果戀上這些物件,不屬違法,就如戀上一個色情兒童卡通人物,更何況,戀上此卡通人物的人可能只對「卡通」人物有性慾念,對真的兒童卻全無興趣。吳敏倫教授的電郵指出,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規定,連管有未必真是兒童、但被描繪得像兒童的物品都是犯法,這部分不能接受,原因是要入罪,控方應要證明物品中的角色人物真是兒童

    更有趣的是,有網友引述了當年律政司的回應

    (ii) “其他視像描劃”
    15. 不。“其他視像描劃”不包括紙張上的簡單線條畫、亂塗出來的東西、素描或簡單的漫畫。不過,如任何視像描劃/物品所描劃的影像看似真正兒童,並屬條例草案所界定的色情描劃,則該視像描劃/物品或會受到管制。

    (iv) “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劃”
    17. 有關描劃不包括漫畫或動畫,除非該漫畫或動畫描劃的影像看似真正兒童,並屬條例草案所界定的色情描劃,則屬例外。

    亦即是說,律政司意圖針對的,是對真正兒童進行描繪的色情物品(例如素描之類),而不是人物情節均屬虛構的一般色情漫畫。網友結論﹕「警方過度執法」。
    我卻認為,倒不如說是立法時範圍過大、立法意圖不清晰所帶來的結果。在下亦回應道﹕

    問題是,政府立法文件在打官司時,並不是很重要的。只有參考作用而不限制解釋

    條文聲稱「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劃」是一大漏洞,「看似真正兒童」也是盲點(木之本櫻是否看似真正兒童﹖她有H漫﹗)。
    當年讓它通過,根本就是因為動漫界沒有強力的反對,而且他們早就被衛道者誣為「教壞細路」而被消音。

    立法不能「寧濫勿缺」,因為只要法律一訂立,就有被執行的可能。既然法律寫了「藏有兒童色情漫畫」有罪,警察就可以大條道理加控一罪。
    我們不能不重立法,而只期望警方「不過度執法」(=不超出立法意圖執法)。這是人治,不是法治。怪警方是沒用的,要怪就怪律政司和議員們胡來。

    最怕的是,被警方找到個怕事的小市民。認了罪,那就確立了一個歪曲法治的案例。

    ---

    有這種不盡不實的罪名,還說要性罪犯資料庫
    這個流浪漢,已經無端端做左「性罪犯」矣。

Comments (8)

  • 得閒整返個中文標題,畀我link o下都好

  • 先從立法的推動點來說,「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刑事化」是個很吊詭的問題,因為鼓吹立法的是人權組織,說是保障兒童云云,但反對立法的,也是人權組織,說管有者並不代表會侵犯兒童。

    從客觀上來說,「兒童色情物品」既非用於侵犯兒童,亦非必然令「使用者」的思想(或性取向)趨向「孌童」,將之刑事化,理據上確是有點不太充分。個人認為,「孌童」確是一種不健康的心理問題,對於有「孌童癖」的人,應鼓勵他們去看醫生或接受輔導,甚至不鼓勵而改為強制都說得過去,只是若「孌童癖」人士沒有做出侵犯兒童的行為而卻要承受刑事制裁,我覺得是有點「過度立法」了。

    然而,多國政府均已就「管制兒童色情物品及資訊」作出了相關的立法,刑事制裁的方式並不罕見,如果真是有違人權,是斷然不會有這麼多發達國家政府敢於立法的。事實上,已立法的政府和鼓吹立法的組織相信,「管有」者可能並不會去侵犯兒童,但因為這些人的「需求」創造了市場,因此會促使其他人「創造供應」,從而間接鼓動了侵犯兒童的活動,例如找(或抓)個小女孩(或小男孩)去拍一些淫穢的照片或影片去賣給那些人,這樣便會令兒童受到不應有的侵犯。因此,不少政府應鼓吹立法者的要求作出了相關的立法。但就我看來,依這種「原意」來立法,涉及以下兩點:

    1. 如果「孌童癖」人士並不收集或購買兒童色情的真人照片、影片,而僅以虛擬的動畫、漫畫或繪圖來滿足其「獸慾」,那事實上並不直接或間接地對任何兒童造成侵犯,立法者們的理據對這種情況按理並不適用,那將法律規範涵蓋至這範圍便是「過度立法」了。

    2. 侵犯兒童的行為已經有既定的法律規管,而且絕大部份這些立法均是清晰而明確的。這有別於香港賣淫問題中,「一樓一鳳」管不了就可以找嫖客下手來打擊賣淫問題(事實上,嫖客「問價」的行為本身已是一種性騷擾,警方對這些人多是以「非禮」罪來作出起訴的)。既然沒有明顯的法律漏洞存在,那麼就更沒必要從另一個層面去規範那些有可能間接地造成侵犯兒童結果的「孌童癖」人士。

    正如不同的人權組織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不一,兒童色情物品及資訊的管制問題確是一個複雜的議題。對於兒童色情物品及資訊中虛擬角色年齡的釐訂問題也是一大重點,日本有一套「頭身規制」的標準,雖然這個標準可能有點寬鬆(執行卻很嚴謹),但總算是有一個明確的具體標準,而不是一群人坐在一起說「我覺得像」或「我覺得不像」。標準不清晰,上訴的機會也大,到頭來花的還是社會大眾的錢。

  • @Sapere K.K. Lee - 謝。其實「真人兒童色情」和「兒童色情漫畫」的分別,也是上一篇拙文的重點之一。

  • @scorpio_in_flight - thanks, my poor English

  • 啥行動?

    行動綱領?

  • 對香港的法治一次又一次失望......   

  • @bencrox - 應該要有人發起修改這條不合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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