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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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趣的書(當然,我想絕大部分的人不會有興趣),尤其寫的是美國人,寫的是對清朝法律和判例的分析。(雖然原書很舊,是1973年的作品)
有不少地方都很有趣,不過今天不說其他。有一段令人驚訝的﹕
78. 子孫違犯教令
78.1 嘉慶二十一年(1816年)案,《刑案匯覽》卷四十九,《刑律》川督咨﹕陳育美因向彭宗明借錢不遂,將伊父屍棺抬至彭宗明宅後埋葬。彭宗明不依,控告。致伊母陳黃氏畏累自戕身死。
該犯雖非犯姦、盜。惟伊母之死,究由該犯與彭宗明涉訟所致。
[《大清律例.刑律.子孫違犯教令》規定﹕子孫由姦、盜行為而導致其父母、祖父母自殺身亡者,處絞立決刑。這裡所說的「姦」是指強姦、通姦、雞姦或其他各種不適當的性行為。]
將陳育美比照「子貧,不能養贍,致父母自縊」例,滿流。(方按﹕流放三千里)原例所稱「子貧」,暗示是由於其懶惰等原因所造成,而不是由於「情勢所迫」。(p.258)
我不知道作者憑甚麼說「貧」暗示了是懶惰(或其他原因),好像未聽過中文有這樣解的。
如果按字面理解,也夠恐怖。窮到糧米斷絕、父母自殺,已經夠可憐,還要被罰流放﹖
雖說「不孝」,但「貧」也不必然是當事人自己的責任吧﹖然後,見到新聞,更驚訝﹕心湖淬筆—第一滴血
她是某位工友的母親。看著兒子參與罷工逾一個月,她沒有反對。只是,婆婆長年糖尿病纏身,在政府日趨刻薄的醫療政策下,每月須付上千元醫藥費,此時此刻,對家裡實在是一個沉重的經濟負擔。
婆婆不想家人為難,於是,上吊了。
唯有說,幸好現在不是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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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轉內銷]
1. 胡兄—又來講錢失感情
純粹讓這邊的看倌知道,原來討論未完。又﹕原來,只不過是本著良心「講人話」,就已經稱得上「中大良心」、後生可畏。
這並不顯得方某真的很可畏,
只是可見香港「良心」奇缺。中國文化科學了一個詞語叫「道德理性」,不要問我這是甚麼意思。
我只知道,有些人自以為有道德,卻沒理性。
有些人很有理性,但沒道德。其實,胡兄那邊另外幾條討論「中大校巴收費」的討論也很有趣。
讓大家從有車人士當中,見識一下甚麼才叫「階級性」。2. 在正兄那邊見到一個經濟學討論。
很明顯,方某又繼續「大通」式的挪移討論﹕理性和非理性的分別,和可否量度沒關係吧﹖
我想非理性只是指不符合利益計算的決定吧﹖又,一個經濟學上「非理性」的行為,在生物學上可能有「合理」的原因。
生物學家對這些「利他行為」的成因曾經有很激烈的爭辯。按照博弈論的研究,若然一個社會的成員關係越緊密(可以是血緣,或者交往)、關係越長,就越有可能作出利他行為。
雖然「利他行為」是指自己有失無得的行動,但在上述的關係中,長遠而言,利他行為是有回報的。
這就是「利他行為」仍然可以在演化中存在的原因。我們可以猜測,因為原始人類的社群是非常小的,所以利他的對象可以是他見到的所有人。於是天生「利他」的目標模糊化,由「熟人」變成「所有人」。
於是在現今世界,會有人願意在毫無(有型/無型)利益之下,仍然作出利他行為。
當然,這只是猜測。(註﹕「大通」指中文大學的「大學通識課程」,因為中大通識有大學、書院之分,故名。
方某讀大學時,最喜歡把哲學系的問題,當成生物問題來討論,藉以「欺師」騙取分數。)
Comments (4)
1) > 有不少地方都很有趣,不過今年不說其他。
疑問:為何指定今年?
2) 人間多悲劇,似永無止息 : (
太多「年」字,打錯。
中華帝國不是姓袁的嗎?
原文應是「子貧﹐不能營生瞻養父母...」﹐貧窮不是足以導致不能營生的原因﹐舊時社會的信念是窮則退而躬耕﹐總可以找到營生方法。是故﹐整句話的意思的確暗指「兒子錯在於懶」﹐但這種婉轉手法﹐用在法律條文的﹐卻是不妥當。
用例故去看﹐陳育美沒錢葬父﹐去彭宗明借錢不遂﹐於是耍起無懶﹐因而惹了官非﹐嚇死老母。這是表面文章﹐也許彭宗明是土豪惡霸亦說不定﹐閒等人物豈有膽興訟告官?在於耍無懶一事﹐官方能做的只是有限度的杖責﹐以及起回陳父棺槨﹐還彭氏一方地土。在於陳母之死﹐涉及的是風化問題﹐牽動到舊社會的結構安定﹐於是重判。
你可能會奇怪﹐陳案跟風化何關?那風化所指的﹐其實是舊社會賴以減少衝突的制度:長輩有責任教令子女莫惹事生非﹐子女應當聽從。父母自縊﹐必定是教令不從。而畏累自牀之表因﹐並非制度關懷所在。這在現代眼光看來﹐簡直是本末倒置﹐不去解決衝突﹐反而安插詮釋﹐掩飾衝突。我認為這是社會條件不足以將問題解決﹐只能強化道德要求﹐來壓抑矛盾﹐造成結構性不公。
舊時的流放﹐除了有剝去政治影響力的意味外﹐亦代表了將流民變成官方力役。這是官員處理沒有凶險的人的手段﹐乃古之城旦舂﹐今之社會服務令。
現今社會物資變得充裕﹐無論是補助貧苦﹐或是提供法援﹐或是辦理審訟﹐或是懲教勞改﹐都有更大空間﹐我們當然會換個看法。
1. 因為書名是「Imperial China」,大清的英文名稱亦是這樣。
2. 果然,維基抄來的﹕
「例 338.01 子貧不能營生養贍父母因致父母自縊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我仍然看不到「子貧不能營生養贍父母」為何可以解成「懶」。
如果連田也沒一塊又如何﹖就算當佃戶也要有錢租田(而且人家有多餘田產租給你)才成。
如果單看字面,是「不能」營生,非不為也。
我不是說這樣解「不對」,你可以這樣理解,即是說當時也許真的如此。「父母自縊﹐必定是教令不從」我尤其同意。
但我不明白為何這句說話可以這樣解。
3. 至於流放,跟「徒刑」不同,流放犯只是不得歸鄉,而非「苦工監」。(雖然記載說流放者多為官府辦事,對於古時依賴關係網的工作環境,這點當然可以理解。)
如果說流放是手段,這只是為流放地帶來更多問題的制度。(有說流放者經常在當地勒索、行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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