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9, 2007

  • 剛剛入貨

    巧克力經濟學》,知識流(台北)
    最吸引我的,不是前面對經濟學的淺易介紹,而是後半部,經濟學家看愛情和婚姻……

    百載鐵道情》,九廣鐵路,經濟日報(香港)
    我喜歡鐵路沒錯。(你忘記我玩了 Transport Tycoon 幾多年﹖﹗)
    還想買年前沒買的「空中交通管制」書(之前嫌貴),不過暫時找不著。

    整形日本》,湯禎兆,天窗(香港)(書照取自商務網上書店)
    (成報一篇不錯的書評)

    上次的《AV現場》,包了膠袋不想買。這次捧一捧場吧。
    事實是,我的心情跟那篇書評說的一樣,感覺他在說日本,也是說香港。無論是電車男還是下流社會,都看到自己的影子。
    日本現在的問題,往往在若干年後,就會變成香港的問題。

    法律趣聞》,陳曼如,一本堂(香港)
    很快就讀完的小書。

    用不同地方的奇怪法例作題材,確實很有趣,不過有些地方還是令人不解﹕

    1. 不知為何作者很喜歡用感嘆號,法律文章有那麼多感嘆號,算是第一次見。

    2. p.16說「假若與你一起的朋友的人數超過五名的話,除非你能解釋你們為何身處當地,否則警察便有理由懷疑你們有犯案的意圖而控告你們非法集會﹗」

    作者好像忘記了香港有《公安條例》(第245章)似的。
    現在的《公安條例》,對公眾集會和遊行施行管制的人數下限分別是50人和30人。可是在以前,《公安條例》所管制的人數,跟新加坡別無二致(因為同樣跟隨英國的舊例)。

    何況,現在香港還有「非法集結」這一條(第18條)﹕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而且還有《刑事罪行條例》還有一條「遊蕩罪」(第160條)﹕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如果說這些條文都有適用限制,那麼在新加坡,「合理解釋」就是適用限制。如果沒有意圖不軌,有甚麼不能解釋的﹖如果漫無目的地閒逛,遊客在大街四處走也不會令警察懷疑。
    「非法集會」是一條向來有「政治性」的罪行,不是跑到街上罵政府,誰理你﹖

    3. p.20「誹謗在泰國是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其實誹謗在大部分國家都只屬於民事官司,但泰國卻視之為刑事罪行,實在有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有多難解呢﹖泰國的法律制度,本來就仿自西方國家,誹謗在西方國家本來就是刑事。

    就是香港也一樣,根據《誹謗條例》(第21章)第5條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不過,一般國家鮮有執行這一條,誹謗只作民事處理。但不代表沒有這回事。

    4. p.31-34討論中國法官,以香港的「法官來自律師」比較,批評大陸制度。

    作者應該知道,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有很大分別。在普通法地區,因為法官判決會變成案例,所以法官都由資深律師中委任。在大陸法地區,法官相對沒那麼重要,只是「適用法律」的官僚,所以不需要有律師資歷。

    不說中國大陸,就是台灣、日本、甚至西方國家(除了英美),都是這樣的。日本的「法曹」就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三條隊,通過(據聞很難考的)司法試後,就走其中一條路。

    大陸的問題,是委任法官條件不明確、而且委任機制大有漏洞,而不在於「法官非自律師來」。

    5. p.37討論「阿聯猶」,很明顯那個國家應該是「阿聯酋」。把人家的名字加犬邊,是戰時日本羞辱英美的做法(做新字,英美兩字都加了犬邊)。手民之誤 + 缺乏常識,變成「傷害阿聯酋人民感情」就不好了。

    不過,p.35-36對批評香港法例「只有男強姦女,沒有女強姦男」、「只保護未成年少女 (就算年紀相若、女方主動,都是照告男方不誤)」不符合男女平等,倒是在下一向強調的。

Comments (6)

  • 其實,在普通法的始祖地英國,之前的法官都不是有規定(指有法例)要有法律訓練才可當上.不過,在英國這個很跟隨傳統做法的國家,很少任命沒有法律訓練的法官而已.當這種做法成為一個習慣時,就在人心中成了規則,很難打破.(另一個例子是英國首相.至少在2002年或以前(之後沒有跟進),是沒有一條法例指明有這個職位.它如何任命,如何行駛職責,和女皇的關係,怎樣接受議會反對派質詢,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的權力,通通都是約定俗成的規則.但就是人人都得遵守.)

    其實,即使現在英國高級法庭的法官任命都不是有正規途徑(指有公開招募程序).而下級法庭就有法例要求有指定資格.算是作出規範化的第一步,因為英國人凡事都不會說得太清楚.以免說得太死.才有這種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常常聽到香港下級法庭的法官會給委任為高一級法庭的法官.這當然是升職啦.但是,在英國是沒有這規矩的.即是說,做下級法官是可以沒有career path可言的.有一個理由是要保障法官中立.不要使法官要求升職而作出迎合上級法官的決定.

    至於"把人家的名字加犬邊"的做法,雖是戰時日本羞辱英美的例子.但是相信那是源自清朝.若你有機會看看清朝和英國各"條約"的原文,特別是第一次鴉片戰爭條約,你可看到清政府的文本,"英吉利"三字全有狗爪邊的.唉,仗都打輸了.不去認真檢討,卻去討這些不知所謂的嘴上便宜.阿Q之至.

  • 1. 英國向來是行習慣法,所以才會演變出普通法系。
    其實中國古代的情況也有點相似,卻沒有演變出相似的系統。

    至於法官「升職」這一點的問題,就是彼德.威斯萊—史密斯的書中也提及過。

    2. 「英吉利」這三個字,不提起也想不到。

  • Hi Fongyun!

    我是本書的作者陳曼如,多謝您的寶貴意見!從小到大我最喜歡聽一些不留情面的批評,因為這往往能使人進步。

    對,我喜歡使用感嘆號,因為人的一生有絕大部份也是由感嘆號組成的,不是嗎?

    至於您其他的意見,我不在這裏作任何‘平反’了,有機會約出來見面詳談吧!你可以email我。

    關於阿聯酋這一點,我很多謝及感激您的高見,我昨晚足足因此而笑了近十多分鐘!其實寫稿時,我已checked過internet,發覺出來的result都帶有犬字邊,當中包括一些大報、旅行社以及阿聯‘猶’航空公司!真的不好意思,我會通知editor修正了。在此特別聲明,我絕非有意‘傷害阿聯酋人民感情’!

    Thanks & regards,

    Nancy Chan

  • 謝謝﹗網絡時代果然不同。

    寫作風格當然各有不同,這純屬個人意見。

    至於其他方面的意見,我想如果能夠公開討論,對於其他讀者更有益處。
    (不過,就是自己也寫書才明白,有時不是你想寫甚麼就可以印出來。有很多時候都有限制,有時被出版社左刪右節,意思也可能有偏差。)

    錯別字很普遍,我在網上也是見到「猶」字居多。我想查「酋長」這詞語比較能確定狀況。

  • 一月份我真的忙得要命,連星期六、日也要帶工作回家做(我要proofread中國法律,不能有任何差錯),所以過了一月再和大家討論吧!

    其實這個討論形式也是頗有趣的!

  • 隨時歡迎。

Comments are closed.

Post a Comment